原标题:关于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姚新义、李建军、徐燕高、江冰: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存在以下问题:
盾安环境于2021年1月30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3.6亿元―4.5亿元。2021年2月27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3.74亿元。盾安环境于2021年4月10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9.68亿元,与此前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盾安环境在预测2020年度业绩时未考虑对外担保因素对公司的负面影响,预测不够审慎,导致2020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姚新义、总经理李建军、财务总监徐燕高、董秘江冰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盾安环境、姚新义、李建军、徐燕高、江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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