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资子公司担保却用“萝卜章” 绿地能源是否该担责

为全资子公司担保却用“萝卜章” 绿地能源是否该担责
2021年05月18日 10:10 同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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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全资子公司担保却用“萝卜章” 绿地能源是否该担责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平安银行坚持认为绿地能源公司对辽宁绿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接连败诉后上诉。然而一审和二审中,平安银行分别以“表见代理”和“职务代理”作为抗辩依据,那么职务代理和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

在企业的融资中,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再正常不过的操作了,不过平安银行上海分行和绿地能源的这一案件却让人大跌眼镜。绿地能源为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中,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章竟然是“伪造”的,一审二审均未判决母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银行方面也是一怒之下,起诉到了最高院要求再审。

2021年5月8日上午9时,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相关的判决结果是否会逆转,我们拭目以待。

又是“萝卜章”惹的祸 

这样一起耗时五六年的官司,开始于2015年6月。

2015年6月12日,平安银行与辽宁绿地能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绿地)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双方约定:辽宁绿地能源公司向平安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为2亿元,期限为1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计算,额度可以循环计算;授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拆借、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等。

当日,平安银行与辽宁绿地的母公司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能源)和东港市辽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东实业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绿地能源和辽东实业公司为该笔融资项下的本金2亿元中的95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等提供保证担保。

合同尾部乙方处加盖绿地能源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吴晓晖的印章,绿地能源公司对该两枚印章真实性提出异议。

另外,为保证平安银行与上海瑟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瑟胜公司)的合同的履行,瑟胜公司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向平安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此后,平安银行贴现了多份付款人和承兑人为辽宁绿地能源公司、收款人为瑟胜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

判决书显示,平安银行对辽宁绿地公司签发的六张商业承兑汇票共计发生垫款9441万元,但到期后辽宁绿地公司并未还款。

法院也查明:绿地能源公司系辽宁绿地公司的全资股东。案涉合同签订时,辽宁绿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铭,系绿地能源公司的副总经理。而辽东实业公司系辽宁绿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卢铭为法定代表人。

在平安银行追索票款和相关担保方的责任时,绿地能源表示了异议,称相关合同和六张商业承兑汇票粘单等材料上所加盖的绿地能源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晓晖私章、用于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私章确认函》《兑保书》中的绿地能源公司公章、吴晓晖私章、《股东会决议》上绿地能源公司的股东公章均是伪造。

一波三折诉到最高院 

2016年3月,平安银行就对辽宁绿地公司、绿地能源及瑟胜公司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绿地能源提出公章的异议后。经一审法院委托,2016年10月6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及六张商业承兑汇票上的绿地能源公司公章和吴晓晖的私章均与绿地能源公司提交的样本不符。平安银行遂于2016年11月7日向一审法院撤回起诉,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2017年12月19日,平安银行向上海市公安局控告卢铭涉嫌骗取贷款案。上海市公安局对案件审查后认为属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决定不予立案。

2018年2月14日,卢铭在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陈述:2014年,绿地能源公司要求辽宁绿地公司归还全部借款,辽宁绿地公司又在北京拓展市场需要资金。为了解决企业流动资金困难,辽宁绿地公司副总经理平学锋通过瑟胜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必放联系到平安银行上海闵行支行,以辽宁绿地能源公司与瑟胜公司购销燃料油为贸易背景与平安银行开展贸易融资,向平安银行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申请贷款即瑟胜公司将辽宁绿地能源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向平安银行申请贴现,将贴现款项给予其贸易合同中的上游公司,上游公司再通过银票或者转账方式给予辽宁绿地公司作运作资金。

平安银行给予辽宁绿地公司1亿元授信额度,要求绿地能源公司为辽宁绿地公司的该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卢铭当时表示同意,没有向绿地能源公司的上级公司及绿地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晓晖汇报。平安银行的卞晓铖等人到卢铭办公室办理合同和商业承兑汇票粘单背书工作,卢铭带他们到绿地能源公司的18楼办公室找到绿地能源公司的印章管理员张恬加盖公章。因未向吴晓晖汇报,故无法加盖吴晓晖的私章,让张允中想办法不在核保合同上加盖吴晓晖私章或者私刻一枚吴晓晖的私章。

2018年,平安银行再次将三被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辽宁绿地偿还垫款及罚息,瑟胜公司、辽东实业司承担担保责任。平安银行认为,辽宁绿地法人卢铭系被告绿地能源公司的副总经理,在整个业务过程中均是卢铭负责被告绿地公司的担保事宜,且本案系争业务之前的两笔贴现业务也是由卢铭负责办理相同的核保手续。故原告平安银行有理由相信卢铭可以代表被告绿地公司签订合同,卢铭构成对被告绿地公司的表见代理,因而绿地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平安银行并未见证被告绿地能源公司的盖章过程,特别是被告绿地能源公司股东同意担保的《股东大会决议(担保)》及法定代表人吴晓晖同意担保的盖章确认,之前贴现业务办理过程中,原告平安银行已经知道吴晓晖的私章并非由卢铭保管、被告绿地能源公司的股东并非与被告辽宁绿地公司在同一地点办公,不可能在半个小时左右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故应认定原告平安银行对《股东大会决议(担保)》及吴晓晖在合同上的确认未尽到审查义务。驳回了平安银行有关于绿地能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因对上述判决不服,平安银行于2019年再次上诉,改判绿地能源公司对辽宁绿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是平安银行曾在2014年与辽宁绿地发生过类似的授信业务。在二审中,平安银行认为一审判决忽略了2014年和2015年授信业务的连贯性,场所、地点、经办人、地点绿地公司及辽宁绿地从未声明卢铭无权代理。卢铭系绿地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全面业务,平安银行认为卢铭在本案中的行为具备且完全符合职务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绿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基于上述举证的请求,再次被二审法院驳回。

“表件代理”还是“职务代理”?

平安银行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三次请求判绿地公司就辽宁绿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0日提审本案,于5月8日上午9时公开庭审,目前庭审结果尚未公布。

平安银行坚持认为绿地能源公司对辽宁绿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接连败诉后上诉。然而一审和二审中,平安银行分别以“表见代理”和“职务代理”作为抗辩依据,那么职务代理和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

职务代理和表见代理都是商业代理的一种。就其实质来说,职务代理实际上是有权代理,是由代理人职务所产生的代理;而表见代理的实质是无权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

在本案中,行为人(代理人)为辽宁绿地法定代表人兼绿地能源公司副总经理卢铭,相对人为平安银行,被代理人为绿地能源公司。平安银行多次要求绿地能源公司承担债务连带责任,即认为卢铭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并且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作用于绿地公司。

无论是职务代理还是表见代理,其构成要件中十分重要的一点是,交易相对人即本案中的平安银行,是否是“善意”。在民事表见代理上, 相对人的“善意”为“不知且非因过失不知”。

一审时,平安银行提供加盖了绿地公司公章与其法人吴晓辉私章的相关文件,并且强调卢铭在绿地能源公司的职务,认为卢铭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一审法院认为,平安银行并未见证各种手续材料的盖章过程,并未尽到审查义务,核保过程存在过失,不构成善意。无法满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因而在一审时,平安银行的相关诉求也被驳回。

二审时,平安银行改以职务代理为抗辩理由,再次重申诉求。平安银行强调了2014年业务与2015年业务之间的连贯性,同时提出绿地公司从未声明无权代理,再次强调卢铭在绿地公司的职务问题,认为卢铭的代理行为符合职务代理要件。法院认为,辽宁绿地法人卢铭虽为绿地能源公司副总经理,但是其在绿地能源公司的权限并不能支持其此次融资行为,即其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同时其融资行为并未被绿地能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所知晓,卢铭本人也并未以绿地能源公司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相关合同上签字,担保行为不是卢铭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平安银行有关于要求绿地能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目前该案已经由最高院再审,无论结果如何,其裁判的结果的引领和对类案的指导意义仍很明显。

(作者:李玉敏,实习生,许雨晴 编辑:李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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