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欧派”商标涉嫌侵权,河南、浙江两个明星企业闹上法庭

因为“欧派”商标涉嫌侵权,河南、浙江两个明星企业闹上法庭
2021年04月20日 08:49 市场资讯

原标题:因为“欧派”商标涉嫌侵权,河南、浙江两个明星企业闹上法庭 来源:涨乐财富通

  一个在浙江、一个在河南,两家企业都是做与“门”有关生意的,本是“宜解不宜结”的同行,却因“商标”杠了起来。

  4月19日,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把一起“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庭审现场搬到了郑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纠纷

  都是做这“门”生意的,双方因为“欧派”二字闹起了纠纷

  这起案件是河南省梦之门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之门”)与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欧派”)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据了解,江山欧派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木门制造企业。2008年3月21日,江山欧派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欧派OUPAI”商标,后又注册了“欧派OUPAI”图形商标。

  ▲被上诉人江山欧派使用的商标  ▲被上诉人江山欧派使用的商标

  而梦之门成立于2016年,经营范围为整体私人订制门、窗、家具、建材、五金交电、技术转让、设计及生产销售。

  2020年5月14日,开封市尉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梦之门未经江山欧派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也判决,梦之门立即停止侵害江山欧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梦之门赔偿江山欧派40万元。

  不过,对于这样的判决梦之门并不认同,提起了上诉。梦之门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他们公司商标侵权及主观恶意明显,生产规模较大错误;一审判决梦之门停止侵权错误;一审赔偿40万元,法律适用错误。

  河南商报记者在现场看到,江山欧派注册的商标为“欧派”二字,下方还标注的有“OUPAI”的拼音。而梦之门所用的商标,上方是一个绿色的图形,下方写着“欧派?尚品”的字样。

  ▲被上诉人江山欧派使用的商标  ▲被上诉人江山欧派使用的商标
  ▲上诉人梦之门使用的商标  ▲上诉人梦之门使用的商标

  焦点

  A

  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是否构成近似?

  庭审现场,法官总结了二审审理的焦点,其中,第一点就是:梦之门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江山欧派的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侵害了江山欧派对涉案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

  上诉人:

  上诉人梦之门的代理律师表示,江山欧派所拥有的组合商标是由中文“欧派”和拼音“OUPAI”组成的上下结构,上下各占比例的一半。

  而“欧派?尚品”所使用的标识是由“树图形+条带+文字欧派?尚品”组成的,图形所占比例达到了90%以上,字体明显较小,因此,无论从结构,构成要素,还是整体效果上,双方的标识都相差很大,不构成近似。

  此外,梦之门的代理律师还称,他们通过商标检索发现,“欧派”二字的文字商标已经在2017年被苏州苏欧木业有限公司注册在了与被上诉人同一类别的19类商品上。另经商标检索,包含“欧派”二字的商标还有其他403个已经获得注册,同属第19类,且不属于被上诉人所持有,这也说明,以上商标的显著性部分不是“欧派”文字,而是其他要素或者相关要素的组合。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江山欧派的代理律师则称,首先商标的近似要在同一品类下(进行比对),而且是否构成近似,江山欧派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已有相关部门给出了裁决书,对“欧派?尚品”构成近似作了确认,“如果法庭允许,稍后我们可以把裁决书进行展示。”

  对于现在已有很多“欧派”商标存在一事,江山欧派的代理律师表示,这些其他企业是否构成侵权,他们现在还不清楚,“我们之前也提到了,这些商品得在同品类的情况下对比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我们才有权利去主张该商品无效,如果是其他品类,则与权利人没有关系。这也并不能说明,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

  如果构成侵权,是否具有主观恶意?

上诉人:

  上诉人梦之门的代理律师表示,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恶意“傍名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梦之门并没有主观侵权恶意,没有刻意模仿、伪造商标,“被上诉人商标不属于名牌,至少没有证据证明是名牌。而且上诉人的木门质量均是经过国家相关权威机构认证,是河南省的明星企业,已经获得了认可,自己本身就是‘名牌’,没有‘傍名牌’的必要。”同时,梦之门的图形也是经过注册的。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江山欧派代理律师表示,对于梦之门的图形是经过商标注册的没有异议,但对方只是图形进行了注册,整个商标下方的“欧派?尚品”并不在其中,梦之门没有规范使用商标,恰恰说明了上诉人的侵权。

  根据之前开封市尉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梦之门的部分商品外包装上,也写了“欧派?尚品”、“欧派?梵雅”的字样,会让消费者联想到江山欧派的,值得一提的是,这些产品的出厂地址写的还是广州、北京。

  C

  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上诉人:

  “40万元的赔偿不合理,即便构成侵权,根据相关规定,赔偿应该按照对方实际损失或侵权方所获利益来确定赔偿数额。”梦之门的代理律师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并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如果一审法院认可了行政处罚决定,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也明确了涉及的木门为100多个,总金额为3万多元,利润空间是可以计算出来的。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江山欧派代理律师称,被上诉人的损失和上诉人的获利,两者都是不确定的,“在都不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商标法》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该赔偿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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