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子窖一员工疑因调岗与董事长争吵 法院:口子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口子窖一员工疑因调岗与董事长争吵 法院:口子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04月08日 10:51 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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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快讯 | 口子窖一员工疑因调岗与董事长徐进争吵,法院:口子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财经网产经讯 4月8日上午,财经网产经由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口子窖与员工在一起因调岗导致的“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被认为属单方违法解除合同。

  而在庭审双方质证环节时,案件当事人口子窖原员工王永,在进入口子窖法定代表人徐进办公室协商期间,还因调岗事宜与徐进发生争吵。

  另据口子窖过往公告显示,徐进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时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根据此案二审判决书披露,早前一审法院曾查明,1994年12月,当事人王永到原安徽口子集团公司工作。2002年12月,安徽口子集团公司持股51%,组建成立口子酒业公司。王永仍在原岗位上班。

  2004年4月1日,口子酒业公司与王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安排王永在销售岗位;口子酒业公司根据生产任务,可以调整王永工作岗位,变换工种等内容。

  2019年10月10日,王永向口子酒业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调岗至污水处理站(隶属于环保办)工作。第二日,王永调至环保办工作并签订员工岗位变动入职承诺书,承诺已充分学习《员工违反厂规厂纪管理办法》等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公司工作岗位调整安排,按公司要求的时限到岗上班等内容。

  后因污水处理站需要会开车的员工,王永不会开车,要求调岗至东山窖泥车间。2019年10月12日,王永调至东山酒四车间,同日,签订《员工岗位变动入职承诺书》。10月13日,王永到东山酒四车间上班。王永认为其无法胜任繁重的体力劳动,之后便未到岗位上班。王永主张10月13日晚,其电话向车间主管请假一天。

  2019年10月17日,口子酒业公司以王永连续旷工为由,解除与王永的劳动合同,提请公司工会审核,工会于当日审核同意。10月18日,口子酒业公司作出关于与王永等十五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内容为:鉴于王永等人已连续旷工3天以上,经多次联系至今未到岗上班,根据《员工违反厂规厂纪处罚管理规定》,经研究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同年10月24日,王永签收该证明书。

  2019年10月25日,王永向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口子酒业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6150元及2014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周六加班工资18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19)淮劳人仲案字455号仲裁裁决,裁决:口子酒业公司支付王永赔偿金116150元;驳回王永的其他仲裁申请。口子酒业公司不服该裁决而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口子酒业公司对王永旷工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2019年10月14日,王永虽未上班,但王永主张其在13日晚上电话向车间主管刘奇请假一天,刘奇称时间太长其记不清王永电话请假的事情,但并未明确否认,且口子酒业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对王永14日旷工的事实予以佐证。故根据口子酒业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10月14日王永旷工的事实。

  综上所述,口子酒业以王永连续旷工三天为由解除与王永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

  但上诉人口子酒业公司与上诉人王永均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604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中,王永称,自己于2019年10月14、15、16日均因工作调岗与口子酒业公司的领导协商,14日在工会主席周图亮办公室协商,15、16日在法定代表人徐进办公室协商,期间还因调岗事宜与徐进发生争吵,仅凭考勤表不能认定王永旷工。

  其还认为,口子酒业公司强行将王永从原仓储部成品曲转运岗位调整到其不能胜任的酒四车间工作,属于单方强制调整,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此外,口子酒业公司制定的《员工违法厂规厂纪处罚管理规定》不是在民主程序审议下制定的,且未经公示、未经全体职工讨论,系口子酒业公司单方制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不过,二审期间,口子酒业公司提交证据为:王永2019年10月的门禁记录。拟证明王永2019年10月14、15、16日连续三天未进出过口子酒业公司行政楼,不可能与口子酒业公司工会主席、法定代表人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事项。

  王永质证认为,在其调动至酒四车间后,口子酒业公司考勤点门禁卡已无法使用,且考勤点人脸识别系统只在在上下班时间半小时内记录进出考勤点情况。其到公司找工会主席、法定代表人徐进协商是从无门禁设施的小门进入,所以门禁考勤无其进出记录。可以调查口子酒业公司的车辆进出记录及办公楼监控,证明其进出公司。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口子酒业公司除门禁进出口外,还有其他进出口,故该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最终提到,一审认定口子酒业公司违法解除与王永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王永认可其在仲裁时主张经济赔偿金标准为2323元,并非3525元。仲裁裁决作后,王永就经济补偿金标准亦未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故一审按照2323元标准计算王永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口子酒业公司、王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编辑:林辰)关键字: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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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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