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诉近万次 平安银行不"平安"

被投诉近万次 平安银行不"平安"
2020年11月25日 13:12 企业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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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被投诉近万次 平安银行不"平安" 来源:企业观察报

平安银行(000001.SZ)10月21日晚披露三季财报显示,公司前三季度营收1165.64亿元,同比增长13.2%;净利润223.98亿元,同比下滑5.2%。其中,第三季度净利润87.20亿元,同比增长6.1%。在疫情影响下,平安银行的业绩表现不俗,但其负增长之势未改,且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理财业务频遭消费者投诉,经营违规问题也屡遭处罚。特别是近期的一起借贷纠纷案件由于案件反转,引发了许多关注与争议。

三季度财报亮眼 营运利润逆势

平安银行1987年12月成立,1991年4月在深交所上市,同时也是深交所首家上市公司。平安银行第一大股东是中国平安,是目前国内市值最高的保险集团,持股49.56%。

10月21日,平安银行发布了2020第三季度报告。数据显示,2020年1月至9月份,平安银行(以下均为集团口径)实现营业收入1165.64亿元,同比增长13.2%;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为223.98亿元,同比下降5.2%;实现基本每股收益为1.11元/股,同比下降15.90%。

资产端,2020年9月末,平安银行资产总额43469.2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0.4%,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25850.0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1.3%。负债方面,该行负债总额39881.5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0.0%。

资产质量方面,2020年9月末,该行不良贷款率为1.32%,较6月末和上年末均下降0.33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为218.29%;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94,较上年末下降0.17个百分点。

得益于个人代理基金及信托计划手续费收入和对公传统业务手续费收入等非利息净收入的增长,今年前九个月,该行实现非利息净收入414.10亿元,同比增长12.9%。

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对《企业观察报》表示,银行业的运行和实体经济往往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在实体经济不振的情况下银行业很难独善其身,尤其是对于在银行业内部竞争激烈而又属于相对弱势的平安银行来说更是如此。除了创新求生,中小银行的市场势能和交易溢价能力都不够,更缺乏大银行的规模效应,因此在经济下行期推动行业分化的压力之下首先出现负增长也是符合市场逻辑的。

中国银保监会承德监管分局四级调研员在接受《企业观察报》采访时指出,平安银行三季度利润下降是有客观原因的,一是体现出了为实体经济让利社会责任的履行。今年,国务院明确要求金融机构要为实体经济让利1.5万亿元,而作为上市银行机构的平安银行来说,积极降低贷款利率为实体经济让利。数据显示,今年1-9月,平安银行净息差较去年同期下降6个基点。二是受疫情影响,一些客户出现还款困难,为有效应对不良贷款的攀升,该行加大了拨备的计提力度,早做准备,提前应对。今年前三季度,该行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543.90亿元,同比增长32.7%。三是加大了对不良资产处理力度,避免风险的积累。受这些因素影响,前三季度利润增长幅度同比下降是比较客观的。另外,这些措施也让银行经营更加稳健,不至于导致风险的集中暴露。从三季度披露的信息也可以看到,三季度净利润同比下降5.2%,与上半年11.2%的降幅相比,有转好的迹象,因此不必过分担心。不过,对银行来说,也要不断强化贷款管理,严格把控风险,要根据国家经济转型发展的政策要求及时调整信贷结构,避免更多不良贷款的发生,确保各项业务经营更加稳健。

理财产品频频被投诉 贷款违规屡遭罚

尽管成绩看起来似乎很亮眼,但细看下来,2020年上半年,平安银行净利润同比下降11.20%,负增长趋势并未扭转。且其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理财业务频遭消费者投诉;同时,经营违规问题也屡遭处罚,今年以来,平安银行被罚金额已经超过20000万元,据了解,处罚原因主要包括信贷业务违规、反洗钱不力、发放贷款时搭售保险产品等。

其中,最大的要数北京银保监局给予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开出777.22万元的罚单,处罚决定时间为2020年7月11日。同时,该行的相关责任人刘静被禁止3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罚单显示,平安银行北京分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采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二手房按揭首付比例不符合规定,个人贷款业务内控管理存在多项缺陷等。

此前的2月3日,深圳银保监局对平安银行开出了一张罚单,罚单金额为720万元。根据深圳银保监局披露,该行存在15条违法违规事实,主要涉及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代销产品操作违规等,处罚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

除了罚单外,平安银行还因内控不审慎致使1900余万元贷款未能收回,客户经理被判刑。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文书,该行一客户经理因贷款审查未尽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等行为,导致该行发放的1900余万元贷款未能收回。

判决文书显示,李某作为平安银行客户经理,违反国家规定,未按授信批复要求核实出账前需落实的限制性条件,未按要求进行贷后管理以及指导金馨公司篡改财务报告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事实上,平安银行因内控不审慎也屡收罚单。今年7月15日,平安银行湖州分行因贷款用途不真实、员工违规保管经客户签章但关键条款空白的承诺书等重要资料、不配合监管检查等违法违规事实,被湖州银保监分局罚款90万元。

甚至有某分行原副行长由于违法发放2000万元贷款被判刑后,利用这笔贷款以“吃息差”的方式受贿231.41万元,二审判决增加非国家受贿罪,加刑4年。

监管始终对个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今年7月11日,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督促引导资金“脱虚向实”。深入开展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依法严厉打击资金空转和违规套利行为。当前特别要强化资金流向监管,规范跨市场资金往来和业务合作,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参与场外配资,严查乱加杠杆和投机炒作行为,防止催生资产泡沫,确保金融资源真正流向实体经济中最需要的领域和环节。

此外,《企业观察报》还注意到,10月27日,宁波银保监局公布两则罚单,列出了平安银行“多宗罪”。其中,平安银行总行因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到位、借贷搭售、对房地产开发贷及预售资金监管不力等行为,被处罚款100万元。

同时,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因员工行为管理薄弱、贷款调查审查不尽职、借贷搭售、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到位、信用证贸易背景审核不严等行为,被处罚款160万元。宁波银保监局责令该分行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11月17日,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贵银保监罚决字〔2020〕64号显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经营过程中存在捆绑、搭售保险产品的违法违规事实。贵州银保监局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罚款20万元。

据21CN聚投诉显示,截至2020年11月18日,平安银行有效投诉近万件,解决率为32.3%。大部分投诉为催债骚扰、协商还款类;部分投诉涉及消费礼返现无法领取、车抵贷捆绑保险、营销骚扰等问题。

针对平安银行被投诉和被处罚的现象,中国银保监会承德监管分局四级调研员认为,是因平安银行管理不严及业务激烈竞争等因素,但最重要的还是管理因素。任何违法违规都是因为管理不严造成的,有制度不执行,成为摆设。高管层为了发展,为了指标好看,经常会层层加码,通过不当激励促使基层员工违法违规经营。要减少监管处罚,就必须杜绝违法违规经营,必须强化各项管理工作,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层层抓落实,把监管政策和要求真正落实到位。要通过提高服务质效来开展业务竞争,以优质的服务来赢得客户的信赖,赢得业务发展。要立足长远,切勿因为眼前利益而去开展不合法的业务竞争。

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认为,中小银行的生存与发展依靠特色业务和创新,如果这方面业绩不好,那么在同业竞争压力之下必然会放松内控和出现违规,平安银行也概莫能外。

人民大学重阳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王洐行接受《企业观察报》采访时表示,平安银行上述所列问题,100%与其自身管理有关,并非银行同业竞争激烈所致。银行内部管理包括公司文化、内部控制合规等。相信平安通过深刻汲取处罚的教训,能够适应新的发展要求。

金融机构民贷第一案二审胜诉引关注

此前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借款人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更是引发了行业广泛关注。

今年9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洪某向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应偿付的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应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而非是该行主张的年化24%的利率。

此前,业内普遍认为,所有持牌金融机构名义上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因此,判决一出便引起广泛的讨论。随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就该案提起上诉。

市场讨论的争议点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二是案件时间点在借贷新规发布之前,是否适用新规。

近日此事也有了结论,11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该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将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里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新发布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同时,二审法院还认为,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自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关于金融机构是否也适用于4倍LPR利率上限的限制,一直没有明确的答案。这起案件的判决,给金融机构是否适用于民间借贷新规的利率限制提供了一个参考答案。

创道投资咨询合伙人步日欣向《企业观察报》表示,平安银行为持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应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利率来偿付,温州市中院已经做出终审判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支持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的主张。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认为,二审判决支持金融机构的利率诉求,明确表示这一判例能有力打击“反催收联盟”。“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后,出现了大批反催收联盟恶意’逃废债’,对银行和持牌金融机构造成很大困扰,该判例对这种乱象有限制作用”。

中国银行(维权)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判决表明金融借贷的归金融借贷,民间借贷归民间借贷,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司法保护的程度也不同。从现在的判决结果看,在明年《民法典》生效之前,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基本稳定在24%,不会有较大变化。但她也指出,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也许其他地区的基层法院有不同理解也未可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在接受《企业观察报》采访时坦言,金融机构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4倍LPR利率上限的规定,业内也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普惠金融促进工作委员会学术指导小组组长刘克崮就认为:“我们通过深入调研和综合各方面意见,认为新规对民间借贷利率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小微经济体的融资难。很多国家的利率保护上线都高于中国,建议在新规实施落地过程中吸收国内外经验教训,防止一刀切,引导实际利率适应现实中生产和消费借贷用途的差别、借贷供求关系的地区差别,以及借贷额度大小主体差别。”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银行及持牌机构有更专业的风控能力和更低的资金成本,看看自己的银行存款利率就知道,所以银行没有理由要求司法介入保护其远高于民间借贷的这部分利润。

平安银行虽然在温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获胜,但利润指标全线下滑平安银行能否突破困境,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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