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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9年3月25日,你公司子公司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酒店)以其6,800万元定期存单,为阜新汇宝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期限1年。2020年3月25日,金花酒店以其6,800万元定期存单,为镇江中能恒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期限3个月。
你公司对上述两笔担保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担保和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资金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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