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两大股东同收警示函 违规减持未预先信披

西藏珠峰两大股东同收警示函 违规减持未预先信披
2020年04月03日 16:54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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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西藏珠峰两大股东同收警示函 违规减持未预先信披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3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2号)显示,经查,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至3月31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600338.SH)股份75.74万股,占总股份的0.82%。截至2020年3月5日,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持有西藏珠峰3.69亿股,占西藏珠峰总股份的40.32%。

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3号)显示,经查,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西藏珠峰股份901.61万股,占西藏珠峰总股份的0.99%;2020年1月15日至3月26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西藏珠峰855万股,占西藏珠峰总股份的0.94%。截至2019年10月27日,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西藏珠峰1.16亿股,占西藏珠峰总股份的12.68%。

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与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作为西藏珠峰持股5%以上股东,有关减持事项未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两家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西藏证监局同时要求两家当事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要求两家公司于4月30日前提交书面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23日,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黄建荣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上海新海成企业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88.64%,上海新海成企业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上海海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0%,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实控人为黄瑛,持股比例80%。

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3年9月25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上海平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歌石未来视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74.25%。北京歌石未来视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北京歌石新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何亚平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34%。

西藏珠峰成立于1998年11月30日,注册资本9.14亿元,于2000年12月27日在上交所挂牌,黄建荣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69亿股,持股比例40.32%,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第三大股东,持股1.16亿股,持股比例12.68%。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 2号

关于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

根据日常监管,我局关注到你公司2020年3月5日至3月31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股份757.358万股,占总股份的0.8248%。

截至2020年3月5日,你公司持有西藏珠峰36,860.8328万股,占西藏珠峰总股份的40.32%。作为西藏珠峰持股5%以上的股东,你公司对上述减持事项未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于4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0年4月2日

关于对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3号

关于对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日常监管,我局关注到你公司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股份901.6064万股,占西藏珠峰总股份的0.9862%;2020年1月15日至3月26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西藏珠峰855万股,占西藏珠峰总股份的0.94%。

截至2019年10月27日,你公司持有西藏珠峰11,590.0018万股,占西藏珠峰总股份的12.68%。作为西藏珠峰持股5%以上股东,你公司有关减持事项未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于4月30日前就上述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0年4月2日

西藏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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