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证监会副处长受贿196万元,判3缓3,事涉2家H股公司发行配售

原证监会副处长受贿196万元,判3缓3,事涉2家H股公司发行配售
2020年02月26日 16:33 梧桐树下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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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原证监会副处长受贿196万元,判3缓3,事涉2家H股公司发行配售 来源:梧桐树下V

  2月26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刘鑫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刘鑫,山西人,1974年出生,研究生文化,曾任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综合处副处长。2006年至2007年间,刘鑫利用负责审核湖南有色、洛阳栾川钼业申请在香港H股上市的职务便利,为陈某1参与上述公司在H股上市的股票配售提供帮助,并收受陈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50万元和价值价值46.4万元的高尔夫球卡一张,共计折合196.4万元。落款日期为2019年11月21日的判决书显示,刘金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96.4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

  行贿人陈某1的证词提供了刘鑫受贿案的细节,还是刘鑫主动和陈某1说的如下共同赚钱方式:

  2006年,刘鑫说他知道有能挣钱的股票,这些股票近期要在香港H股上市,问陈某1有没有认识的人能在香港购买股票,他可以联系发行人或承销商,以配售方式购买到这些股票,如果挣到钱,两人各拿利润的50%。陈某1同意了。后陈某1找到朋友朱某,说其在证监会的一个朋友掌握着一些能挣钱的香港H股的股票资源,让朱某出资在香港买这些股票,挣钱后,证监会的朋友拿50%利润,其和朱某各拿25%。朱某同意了。刘鑫和其商量的模式是:刘鑫提出可以购买哪只股票,这些股票通常是他经手审核的准备在香港H股上市的股票,因此他跟这些股票的发行方或承销商比较熟悉,他会跟发行方或承销商说他有朋友想参与这些企业在香港H股上市配售,之后,他会将发行方或承销商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告诉朱某,由朱某负责跟对方沟通认购配售的具体事务。陈某1、朱某通常会在股票上市的当天或第二天将配售的股票全部卖出获得溢价,然后朱某将应该给其和刘鑫的75%的收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其。印象中买过栾川钼业、湖南有色等股票。刘鑫曾带其跟栾川钼业实际控制人于某一起吃过饭,期间刘鑫介绍其是他朋友,想买一些栾川钼业的股票,让于某帮忙,于某当时也同意。2006年至2007年间,在朱某把股票配售收益汇给其后,其陆续给过刘鑫一些现金,一共150万左右。2006年其花92.8万元办了两张高尔夫球卡,一张是刘鑫的名字给了刘鑫。

  据判决书及相关资料:

  湖南有色于2005年启动赴港上市工作,2006年1月28日获得证监会同意批复,2006年3月31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代码:HK2626。湖南有色股票2015年3月31日在H股退市。

  2006年底洛阳栾川钼业向证监会申请赴港上市,2007年3月8日证监会批复同意,2007年4月26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代码:HK3993。

  境内企业赴港H股上市,证监会一般由2名承办人审核,通常是一名副处长带一名副主任科员具体承办。湖南有色、栾川钼业H股上市,均是刘鑫带乔姓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刘鑫作为这2公司走港H股上市审核的承办处长,均在证监会的相应文件上签批。

  判决书显示:刘鑫主动交代并如实供述有关机关未掌握的涉案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侦办案件过程中能认罪悔罪,积极配合退缴赃款,赃款已全部追缴到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刘鑫依法判决。

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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