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境外仲裁机构可在上海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 来源:界面新闻
2020年1月1日起,境外仲裁机构可在上海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这是上海市司法局加大仲裁行业对外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之一。
在2019年11月8日举办的上海国际仲裁高峰论坛上,上海市司法局正式发布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仲裁机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开展仲裁业务的机构,可向上海司法局提出申请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登记设立业务机构,开展相关涉外仲裁业务。
上海政法学院校长、教授刘晓红曾撰文指出,仲裁是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下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近年来,依托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政策优势,国际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院、大韩商事仲裁院等国际知名仲裁机构陆续得以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办事处。但是,由于我国仲裁法于1995年颁行至今未作修订,已滞后于国际仲裁发展的形势,也制约了国内仲裁事业的发展。
打造国际仲裁中心是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刘晓红指出,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意义就在于能够为中外企业提供高质量且便捷的仲裁服务,大幅度降低中外企业的仲裁成本,包括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而做到这些需要完善现有仲裁制度,适度扩大仲裁对外开放,加强境内外仲裁机构的合作。”
对于境外仲裁机构如何登记设立业务机构,上海市司法局出台了申办指引。
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在境外合法成立并存续5年以上;在境外实质性开展仲裁业务,有较高国际知名度;业务机构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其中,认定境外仲裁机构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主要是综合考察仲裁机构处理的仲裁案件数量、标的金额和国际化水平,以及国际仲裁领域权威杂志、报刊、评估机构发布的仲裁机构排名情况等要素。
上海市司法局将在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自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司法部备案,待司法部赋码后颁发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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