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广中茂决定终止收购 同时就诉讼发布声明

天广中茂决定终止收购 同时就诉讼发布声明
2019年12月02日 23:34 股票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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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天广中茂决定终止收购 同时就诉讼发布声明 来源:股票必读

导语因天广中茂(002509)目前经营性现金流紧张,且公司“16天广01”公司债券已进入回售期,基于公司目前现状,经过审慎考虑,决定终止收购事项。

12月2日,

讯,天广中茂(002509.SZ)公告称,公司和上海纪联于2019年6月5日签署了《意向书》,公司拟收购上海纪联持有的上海星火全部或部分股权及上海星火股东向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出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具体收购方式、估值方式等由交易双方另行约定。

因天广中茂目前经营性现金流紧张,且公司“16天广01”公司债券已进入回售期,公司原需于2019年10月27日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及申请回售的债权人的本息,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支付完毕公司债券本期利息,并在积极与申请回售的债权人进行沟通,基于公司目前现状,经过审慎考虑,决定终止上述收购事项。

本次终止的《意向书》仅为意向性协议,协议中载明的内容仅为双方初步确定的合作意向,未经天广中茂董事会审议,双方也未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无需对相关事项的终止承担赔偿及法律责任。

此外,天广中茂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粤52民初334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喜煌请求:

1、判令五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9日起按月利息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8日的利息为2,600万元);

2、由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对此天广中茂发表严正声明:

1、公司从未向原告郑喜煌提出借款事宜,也从未与原告签署有关《借款合同》;

2、公司董事会从未召开过包含向原告借款相关内容的有关董事会会议;

3、公司存档的董事会决议文本格式、董事签名等要件与《民事起诉状》提供的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复印件)有明显的差异;

4、公司公章用章审批记录中未曾记载上述《借款合同》等文件的用章记录;

5、《民事起诉状》中所称的收款方冯楚廷、张炎如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6、公司已向上述相关方发送问询函,要求上述相关方就该事项知悉情况及相关文件签章的真实性等予以说明、确认;

7、公司保留进一步采取有关司法措施的权利,以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天广中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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