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鄂01破终7号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破终7号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民事裁定书
2019年11月22日 00:00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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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9)鄂01破终7号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民事裁定书 来源: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破终7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深圳市新纶科技(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海大道3025号创意大厦13-14楼。

  法定代表人:侯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锦彬,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武汉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7058室。

  法定代表人:谢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秋林,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公司)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破申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武汉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简称雅图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23日,登记机关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1亿元,现股东为深圳前海雅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90%)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持股10%),法定代表人为谢敬。原审法院(2016)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236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雅图公司对新纶公司负有债务,此债务经强制执行未执行到位。雅图公司亦有其他债务未偿还,其中之一的债权人华新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拍卖了雅图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以北光谷一路以西的工业用地【土地证号:武新国用(2012)第073号】以及1#厂房、2#厂房、3#研发楼等地上建筑物,并已成交,买受人武汉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付清拍卖价款2.5亿元。对此拍卖价款,新纶公司已申请参与分配但尚未收到回复结果。听证会期间,雅图公司虽同意破产清算,但对于雅图公司是否有其他财产(包括存款、应收账款、所有者权益等)、雅图公司的股东是否出资到位等问题,新纶公司和雅图公司均表示不清楚。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雅图公司目前无法偿还新纶公司的债权,但其确切的债权债务情况,尤其是财产状况,新纶公司和雅图公司均未举证进行证明。雅图公司的土地拍卖款金额较大,尚未形成最终分配方案,不能说明其已经资不抵债,雅图公司目前不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对申请人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新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公司对雅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事实与和理由:新纶公司与雅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原审法院,经法院判决,雅图公司应当向新纶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0.00元、逾期利息323354.80元、案件受理费310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雅图公司未按时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新纶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案号[2017]鄂武东开0192执字第1288号)。根据原审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案号[2017]鄂武东开0192执字第1288号),认为雅图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新纶公司认为: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雅图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新纶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对雅图公司(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雅图公司辩称:本公司同意破产,公司自2015年停业,现有资产为一块工业用地,已被法院拍卖,拍卖的款项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按上述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只应就债务人到期偿债能力进行审查,至于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则不属于审查和考虑范围,原审以雅图公司未达到“资不抵债”为由驳回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本案中,新纶公司对雅图公司的债权有生效已经法院判决证明,并且该债权经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上述事实表明,雅图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新纶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破申3号民事裁定;

  二、由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武汉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并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黎伟雄

  审 判 员  曹文兵

  二○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郭锐敏

  书 记 员  张林薇

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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