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19-11-11)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李高生、赵永刚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5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李高生、赵永刚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李高生、赵永刚: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拟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拟向华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股份,若上述股东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上述事项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将上述事项及进展情况在2018年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予以披露。
另外,你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披露《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设立福成和辉二期产业并购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1),称拟通过福成股份全资子公司三河福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河福成”)与和辉资本及其他合伙人共同设立专门为福成股份产业并购服务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福成和辉二期”),总规模20亿元,其中三河福成拟认缴出资2亿元;同日公司发布《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设立福成冠岳产业并购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2),称拟通过三河福成与冠岳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物源(宁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合伙人投资设立宁夏福成冠岳产业发展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福成冠岳”),总规模24亿元,三河福成拟认缴出资不超过4.8亿元。你公司对“福成和辉二期”及“福成冠岳”的拟出资金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7.54亿元的11.40%及27.37%,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达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规定的披露标准,构成《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但你公司未在2017年及2018年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予以披露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高生、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永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高生、赵永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提请你公司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果你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9年1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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