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18)苏0506破6号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民事裁定书 来源: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0506破6号之一
2018年7月10日,本院裁定受理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2019年2月13日,本院作出(2018)苏0506破6号民事裁定,确认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等十九位债权人的债权成立,总债权金额是23021509.62元。其中,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变更登记为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金额为15772068.06元,迎新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债权金额为1939126.83元。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魏绪丰及案外人董真一、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由魏绪丰及案外人董真一、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为由,向管理人申请撤回已认定的全部债权;另外,迎新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向管理人提交更正说明,称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结欠租金和水电费1939126.83元后,曾向其支付过5000000元,但申报时未予扣减。为此,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债权确认申请书,要求对调整后的债权金额裁定确认。
本院认为,债权人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其全部债权,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其债权金额应为0元;债权人迎新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自认其已受偿500000元,原申报和认定的债权金额有误,故其债权金额调整为1439126.8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金额为0元。
二、确认迎新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439126.83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金美珍
审判员周宏
审判员韩亚光
二○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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