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19)苏0509破79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破79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普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8月9日,本院根据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苏州普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发现,苏州普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经营场所、无经营人员,亦未发现任何财产。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法院当场已裁定确认无异议的债权金额为5797734.34元。另,截至2019年9月30日,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801元。管理人认为,苏州普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后续还将发生必要的破产费用,其财产甚至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苏州普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苏州普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并且资产已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已达到宣告破产的条件,应当宣告苏州普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同时,
苏州普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有破产财产为225.05元,已发生破产费用801元,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案应当终结破产程序。另,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苏州普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金向荣、金阿二送达履行清算义务通知书,要求其提交关于苏州普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会计账册、合同文书等所有资料,但苏州普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金向荣、金阿二至本裁定作出时仍未提交。因苏州普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金向荣、金阿二怠于履行义务,致本院无法对苏州普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完整清算,故苏州普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苏州普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金向荣、金阿二对苏州普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苏州普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苏州普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章伟
审判员沈平
审判员吴龙章
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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