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顺IPO反馈意见:披露产品和原料是否致癌

聚合顺IPO反馈意见:披露产品和原料是否致癌
2019年09月29日 00:00 新三板在线

原标题:聚合顺IPO反馈意见:披露产品和原料是否致癌 来源:资本邦

  9月29日,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聚合顺”)收到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要求文件反馈意见。

  4月26日,证监会披露了聚合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拟在上交所上市,保荐机构为广发证券。本次聚合顺拟发行不超过7,888.7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3,154.70万股。募集资金将用于建设“年产10万吨聚酰胺6切片生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2016-2018年,聚合顺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8.61亿元、13.02亿元和20.25亿元,实现净利润3,396.73万元、6,144.78万元及9,618.02万元。

  证监会反馈意见涉及如下问题:

  一、规范性问题

  1、关于公司股权情况。(1)要求公司说明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受让方的出资来源、是否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时公司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2)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核查公司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说明通过机构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近五年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说明上述机构股东及间接持股的自然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要求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2、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要求公司补充披露资产、业务、技术、人员的来源,此前是否通过其他实体从事同类业务。要求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公司设立中外合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外汇、税务相关行为是否合法。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要求公司补充披露:(1)傅昌宝是否曾在永昌锦纶、恒丰投资持股和任职,退出相关企业的原因,傅昌焕是否有管理经营同类企业的经验,傅昌宝是否仍然实际控制上述公司,上述企业是否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报告期内公司的客户与永昌锦纶的供应商有无重合,永昌锦纶从第三方购买尼龙6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2)在锦纶行业竞争对手采用延长产业链的情况下,公司未将永昌锦纶整合的原因,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在产业上如何分工,如何避免同业竞争。要求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5、报告期内公司从关联方采购原料,向关联方销售产品。2016、2017年关联采购占比6.35%、1.82%,关联销售占比21.42%、6.93%,公司毛利率10%左右,关联销售对对应型号当月价格差异最大值达7.13%、5.95%。(1)要求公司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初关联采购、关联销售占比较高的原因,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2)注销关联方是否已经清算完毕,相关资产人员如何处置,转让的关联方受让方是否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转让是否真实。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报告期内,公司与小傅贸易之间存在托付转贷情形,涉及金额4,600.00万元、9,000.00万元。要求公司披露:(1)以何种名义转贷,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为获得银行融资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进行票据贴现后获得银行融资、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的情形;(2)上述行为是否违法违规,是否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及申报会计师针对以上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7、2016年,公司从姚双燕处收回利息24.2万元,上述资金往来发生在2015年且本金已于2015年收回。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姚双燕占用公司资金的发生时间、金额、发生原因,姚双燕拆借资金时的任职情况、持股情况,占用行为是否违反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21条、第115条、第146条、第147条、第148条的要求。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据报道,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2017年10月27日公布的致癌物品清单中,将有机高分子材料、尼龙6列为三类致癌物品,将己内酰胺列为四类致癌物品。要求公司补充披露:(1)产品和原料是否致癌,是否有毒,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取得了所有必备资质;(2)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期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3)公司在员工劳动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劳动争议或纠纷;(4)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已投产项目是否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公司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报告期内,主要股东永昌控股两次因环保违法被处罚。招股说明书披露,整体变更为前后,永昌控股主要从事渔网丝生产、销售业务。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永昌控股已终止相关业务,主要从事大宗商品交易业务。

  要求公司说明并补充披露:(1)永昌控股上述受到环保处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2)永昌控股终止相关业务后仍然因环保问题被行政处罚的原因,永昌控股是否仍然具备生产能力,永昌控股、永昌贸易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利益输送;(3)公司是否永昌控股在同一地点生产经营,永昌控股是否代公司受罚,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资产、人员、业务、机构、财务与永昌控股等关联企业能够有效区分。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常德美华为上市公司美达股份之控股子公司,美达股份为公司的竞争对手,常德美华向公司采购产品。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常德美华尼龙有限公司是否为公司同业公司,采购公司产品的原因,相关业务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公司是否为其他企业代工,相关销售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己内酰胺占公司原材料采购比重约98%。尼龙6切片产品价格按照“当月中石化己内酰胺结算价格+加工费”的方式确定。从目前的情况看,尼龙6切片行业产能处于扩张期,行业内已有数家企业公布了扩产计划。

  据公开信息,己内酰胺价格自2011年左右达到阶段性高点后(约3万元?吨)一路下降,至2016年触底(约1万元),目前仍在底部区域(约1.3万元)。近两年上游己内酰胺扩产迅速,而下游终端企业需求增速放缓,尼龙6行业出现产能过剩。近两年国内尼龙6产能集中释放,中低端产品严重过剩。国内首家引进锦纶生产设备以及国内最早上市的美达股份(000782),2014年、2016年亏损,2017年1月转让控股权。

  要求公司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并补充披露己内酰胺和尼龙6行业的周期性情况,是否产能过剩,公司募投项目扩产的合理性。公司原料单一产品单一,不像其他典型化工企业可以通过不同的反应生产不同产品适应不同的市场需求,公司抗风险能力是否较弱,对上游行业依赖更强。要求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2、公司于2013年11月设立,2014年、2015年均为亏损状态,截至改制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6,335,237.90元。2016年1季度实现的净利润(未经审计)已能够弥补亏损。(1)要求公司说明自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后是否运行满36个月;(2)要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对累计未弥补亏损形成原因、该情形是否已消除及对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以及整改措施(如有)等做出详尽的信息披露,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2)要求公司充分披露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前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形成原因及整体变更后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与报告期盈利水平变动的匹配关系,对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并披露整改措施(如有)和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同时,还应当披露净资产折股的具体方法、比例及相应会计处理。要求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4)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是否经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改制中是否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是否与债权人存在纠纷,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13、报告期初,董事会成员为傅昌宝(董事长)、傅帅、万泓。2016年3月28日创立大会选举傅昌宝(董事长)、毛新华、姚双燕、汪国生、傅永宾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后傅永宾、汪国生辞去董事职务,2018年6月27日股东大会增选郑安东为董事,增选陈勇、俞婷婷、杜淼为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7月6日财务总监毛剑岗位调整。

  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傅永宾、汪国生、林光宏、毛剑辞任的原因,公司报告期初的董事会成员除傅昌宝外全部更换,公司董事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发生变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公司治理是否有效。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核查公司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15、要求公司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设计稳定股价的方案,要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对稳定股价作出承诺。

  16、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办理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未能缴纳的原因,是否存在需要补缴。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就公司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7、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中,受让方或增资方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员工、高管亲属和外部股东,要求补充披露历次股权转让中外部股东是否包含供应商、客户等,相关股权转让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相关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报告期内,公司与小傅贸易之间存在托付转贷情形,2016年为4600万元,2017年为9000万元。(1)要求补充披露前述转贷事项发生的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时间及频率、发生金额及比例,是否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2)补充说明是否已通过收回资金、纠正不当行为方式、改进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是否已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报告期内,公司2016和2017年存在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或采购原材料的情形,其中关联销售的发生额分别为18,445.76万元和9,027.49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21.42%和6.93%;关联采购的发生额分别为4,527.20万元和2,134.87万元,占同类商品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6.35%和1.82%。(1)要求补充披露关联销售中尚善化工、善尔信等贸易型公司的主要最终客户名称及基本情况,公司是否与主要最终客户存在关联关系,相关客户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异常交易和资金往来;(2)要求结合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和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的差异,补充说明公司对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信用政策、收款周期是否存在差异,应收账款金额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3)公司2018年未发生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情形,要求补充说明原关联交易关联方的业务开展情况、主要财务状况、盈利情况,如已转让,要求说明受让方是否为公司关联方,是否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存在异常资金往来;(4)要求补充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和价格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86,130.26万元、130,177.85万元和202,498.77万元,2017和2018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分别为51.14%和55.56%。(1)要求结合公司的竞争地位、分具体产品收入和销量增长情况、所处行业发展情况和趋势、可比公司收入增长情况等,量化分析并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长与行业趋势和可比公司是否相符,如存在显著差异,要求分析原因和合理性;(2)要求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年销售额在1000万以上的客户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客户同时是供应商,或者是公司小股东或员工的关联企业等情形,如存在,要求说明相关销售发生的原因、交易的必要性和销售价格公允性;(3)要求区分各类销售方式,详细披露收入确认时点、条件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4)要求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周期和行业发展趋势情况,结合相关行业预测公开数据分析说明公司业绩保持快速增长的可持续性,并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数据情况补充相关风险提示。要求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补充说明对收入核查的过程和结论,包括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样本选取方法、核查覆盖比例等,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报告期,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1,578.33万元、5,132.85万元、1,872.08万元。(1)要求补充披露境外销售模式、主要销售地区、主要产品、客户及销售金额,相关境外客户的开发历史、交易价格与境内销售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补充说明境外销售收入在报告期波动较大的原因,主要客户是否发生变化;(3)要求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境外销售收入确认政策、收入核查方法和范围发表明确意见。

  22、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5.84%、33.96%、38.16%,且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有发生变化。(1)要求结合客户基本情况、下游需求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前五大客户发生变化、主要客户采购金额大幅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2)公司同行业公司浙江美丝邦与公司2018年新增前五大客户杭州诚发进出口有限公司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要求补充披露杭州诚发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沿革、经营规模等,并说明杭州诚发进出口有限公司2018年向公司采购的原因;(3)比较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前五名与营业收入前五名客户的差异情况,结合各个客户期末应收款项金额与销售金额占比、信用政策、还款周期等,说明存在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销售金额、数量、产品种类、毛利率、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情况,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是否发生较大变化、客户采购金额是否发生大幅变化、毛利率和应收账款回款是否存在异常,如存在,要求分析原因。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76,792.94万元、116,303.70万元、182,018.96万元。(1)要求按产品类别补充披露成本构成明细,包括原材料、能源动力、制造费用、直接人工等;(2)针对不同产品类别,结合机器设备折旧、生产线人工数量和薪酬水平、原材料的投入产出情况等,补充说明相关单位成本明细变化的原因和合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供应的原材料内容、数量、季度平均单价,分析不同供应商之间对同一原材料在同一时期内的价格差异以及变化趋势差异的原因;(4)结合生产运营流程、成本归集与核算的关键节点、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等,补充说明报告期成本的归集、核算与结转是否合规、及时、准确。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0.84%、10.66%和10.11%,其中纤维级切片的毛利率逐期下降,工程塑料级切片毛利率逐期上升,薄膜级切片毛利率先降后升。(1)结合各类产品在报告期内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及结构占比变动等,说明各类产品单位毛利、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各类产品毛利率变动趋势不同的原因及合理性;(2)对比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产品单位产品售价与市场价的差异情况,结合公司成立年限、设备和工艺、核心人员情况、客户群体等与同行业公司对比等,补充明公司产品销售单价与市场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产品销售单价的波动与市场价是否相符;(3)分析对比报告期各月己内酰胺采购量、市场公开价格、各类产品单位成本情况,补充说明相关成本变化与原材料市场公开价格的变化是否一致,单位采购价格与市场价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4)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参照中石油的月度结算价结算”,合约客户销售价格“按照当月中石化己内酰胺结算价格加上双方商定的加工费方式确定”,要求说明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结算口径差异的原因;(5)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者潜在关联方为公司体外支付、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况。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公司在报告期内大力推广“年度合约”销售模式,供货价格按“当月己内酰胺价格+加工费”方式确定。(1)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年度合约客户的销售内容、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以及报告期内前五名年度合约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年度合约客户的比重,说明报告期“年度合约”销售额以及年度合约前五名客户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公司产品特征、销售费用、结算模式等,补充说明公司“年度合约”销售模式的推广方式、相关销售及其他费用的匹配情况和合理性,“年度合约”交易方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要求结合销售合同的属性类别,合同中主要条款如价款确定基础、定价方式、物流转移风险归属的具体规定;公司是否完全或主要承担了原材料生产加工中的保管和灭失、价格波动等风险;公司是否具备对最终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公司对原材料加工的复杂程度等,补充披露上述“年度合约”模式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要求保荐机构核查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3,081.94万元、4,245.40万元和6,461.60万元,占期间费用的比重分别为56.54%、59.58%和64.43%。(1)要求补充说明研发费用的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研发费用投入是否与公司的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相匹配,研发费用的确认与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补充说明研发费用明细构成项目在报告期内发生变化的原因,包括结合研发人员数量变化、平均薪酬情况等说明职工薪酬增长的原因;结合相关设备资产投入变化等说明折旧与摊销在2018年大幅增长的原因;结合研发具体项目说明材料投入的具体内容和变化的原因。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83%、0.87%、0.78%,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42%、4.00%、3.67%。根据招股书披露,公司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1)要求补充披露单位运费的变动情况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分析销售费用中运输保险费变动较大的原因;(2)结合公司业务开展模式、客户获取方式、客户数量变化、销售和管理人员数量、公司具体经营特点、与同行业公司差异等,补充说明公司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低于同行业的原因和合理性;(3)结合报告期内销售、管理人员人数和薪酬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相应职工薪酬变化的原因和合理性。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公司承担费用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28、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48,993.40万元、55,338.57万元和79,386.18万元,增长速度低于公司营业收入增长速度,同时公司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余额在报告期逐年减少。要求公司结合各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应收账款账龄等,说明公司营业收入增长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流入是否匹配,各报告期出现显著差异的,要求结合各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说明原因和合理性。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9、要求公司补充披露杭州英威达锦纶有限公司与美国英威达(Invista)有无关联,使用同样字号的原因。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0、要求公司说明IPO申报材料与新三板挂牌申要求文件及挂牌期间信息披露差异情况。

  3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期末余额分别为1,631.64万元、4,804.48万元、23,366.98万元,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账面价值分别为15,678.07万元、20,339.37万元、18,727.30万元,各报告期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101.12%、108.78%、110.26%。(1)要求结合相关机器设备的具体用途、账面原值、账面价值、各生产线生产的具体产品和产量等,补充说明产量和机器设备产能是否匹配;(2)结合在建工程的主要项目、计划投资额和实际投资情况、利息资本化情况、具体转固条件和依据等,补充说明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转固的情形;(3)补充说明报告期在建工程的成本归集、结转情况、利息资本化情况,相关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涉及与在建工程无关的支出。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在建工程发生额、转固金额及转固时间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执行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2、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9,421.41万元、7,918.94万元和6,376.88万元,账面余额逐年下降,同时,公司营业收入在报告期内逐年增长。(1)要求结合公司业务模式、产品结构、对客户的不同信用政策及合理性、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补充披露公司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在报告期逐年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2)要求结合公司前十大客户与应收账款前十大客户的销售金额、产品种类、数量及相应的销售和结算模式,补充说明收款周期与相关信用政策的匹配度;(3)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应收账款保理等情形,具体的会计处理方式,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6,573.64万元、6,641.90万元和8,159.08万元,各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3.15%、27.54%和25.65%。(1)要求结合公司采购周期、生产周期、营业收入变化、消耗周期、供货模式等,分类别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列示各期末各类存货明细的库龄及对应的减值准备金额,结合存货性状、是否标准化产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等,说明存货的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的存货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监盘的金额和比例等,并说明盘点结论;(4)结合产品成本核算和结转情况,说明报告期内结转的营业成本金额与营业收入是否匹配。要求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对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发表明确意见。

  34、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1.14、15.50、29.13,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0.72、17.60、24.60,在报告期内持续上升且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1)要求结合报告期内业务模式、信用政策、生产和销售周期、存货和应收款项余额等方面的变化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在报告期持续上升的原因和合理性;(2)结合公司主营产品、生产模式、物流管理、销售模式、信用政策等,与行业发展趋势、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补充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在报告期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司均值的原因及合理性。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分别为14,772.03万元、11,611.54万元、24,205.01万元。(1)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账龄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前五名,账龄超过一年以上应付款项未付的原因,应付款项前五名中是否存在公司关联方;(2)补充说明设备及原材料采购付款的流程、结算周期、应付款项在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3)补充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原材料采购金额、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要求公司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签订合同方与回款方不一致的第三方回款情形,如有,要求补充披露:(1)各类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的关系、各期回款金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2)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3)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权属纠纷。要求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7、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募投项目中“年产10万吨聚酰胺6切片生产项目”达产后的产能利用率以公司报告期内各产品销量增速为依据,按照报告期内销量平均年增速的80%测算。要求公司结合行业发展增速、同行业可比公司增长趋势、公司现有产品的产销量,说明上述测算的具体依据,并补充披露公司对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消化预测的合理性。要求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8、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披露“关键审计事项”。要求申报会计师说明“关键审计事项”的“审计应对”中各项具体审计程序的具体情况、事实结果、审计结论,是否存在较大审计差异或调整情况,对形成审计意见是否有重大影响。要求保荐机构核实上述情况,分析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属于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并已充分披露。

  39、公司拟于2019年1月1日起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衔接规定,对于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金融资产的减值的影响,企业可以不重述前期可比数,但应当对2019年的期初未分配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追溯调整。要求公司详细说明并披露:(1)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后对公司在风险管理、金融资产分类、金融资产减值等方面产生的变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2)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如相关科目列示的变化情况,对金融资产和负债的重新认定、对公司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相关会计政策和估计的影响。要求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40、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和分岗位的员工的薪酬制度和收入水平,管理层和各类岗位人均薪酬及变化情况,与行业水平、当地工资水平比较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同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工资水平。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1、要求公司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要求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2、要求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3、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44、要求删除招股说明书中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本次发行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拟采取的措施及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后,发行当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动趋势”中的假设前提。

  45、要求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要求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主要财务数据,与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报告期 保荐机构 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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