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是否限制股东依法行使合法权利?*ST高升(维权)再收关注函 来源:资本邦
9月20日,资本邦讯,*ST高升(000971.SZ)发布关于收到关注函的公告。
公告显示,*ST高升于2019年9月19日回复深交所《关于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07号)称,公司监事会认为提案人应当对提案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因此,在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前次监事会会议”)时未对股东于平、翁远的提案内容进行审查;但在收到部分股东意见后,公司监事会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后次监事会会议”)对议案内容进行审查,并认为该审查行为具备合理性。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前次监事会会议未对股东提案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后次监事会会议认定股东部分提案不合法合规同样具备合理性。深交所对前述前后矛盾的回复表示关注。
1.结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说明监事会是否有审核股东提案内容合规性的职责和义务,如是,详细说明前次监事会会议未进行审核是否勤勉尽责;如否,进一步说明后次监事会会议对股东提案的审核是否超出监事会职权,后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公司律师对前述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在收到相关股东召开股东大会请求后5天内可以决定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亦可决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而由相关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近期,公司监事会在收到股东于平、翁远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后,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40天后,公司监事会再次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详细说明公司监事会的行为是否存在限制股东依法行使合法权利的情形,公司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深交所要求*ST高升在9月24日前报送相关说明材料。
*ST高升是一家综合云基础服务集成商,为广大政企行业及互联网客户提供从云到端的一站式综合云基础解决方案与服务集成,公司于2000年4月27日上市。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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