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网站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2016年12月7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拟以自有资金新建年产5000吨锂离子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项目总投资1.95亿元。2016年12月24日,经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了上述投资事项。2017年5月5日,你公司发布公告称锂离子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于2017年5月4日投入生产。经查,截至目前,该项目累计投入金额仅2041万元,且自2017年5月投入生产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属于重大变化。你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补充披露锂离子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进展情况。
此外,我局还发现你公司印章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陷。你公司应当对上述所有问题进行整改并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具体明确的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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