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吴道洪)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吴道洪)
2019年09月11日 20:58 同花顺

原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吴道洪) 来源:证监会网站

〔2019〕92号

关于对吴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吴道洪:

经查,神雾环保(维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15.75亿元、8.35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你作为神雾环保时任董事长,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神雾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9月2日

神雾环保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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