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19)苏0509破18号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民事裁定书 来源: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0509破18号之二
申请人: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4月18日,本院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颜志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志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19年4月28日,本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公告,并在受理后25日内向所有已知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公告及通知载明的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5日。截至2019年6月5日,共有20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依法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主动调查公示了职工债权,并据此编制了债权表于2019年6月13日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未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管理人依法进行审查。2019年6月25日、6月26日,管理人将调整、更新后的债权表、债权核查报告在管理人律所网站进行公示,并以短信形式通知全体债权人进行核查。在管理人给定的异议期内,债务人、债权人均未对上述债权表提出异议。2019年8月19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债权表中记载的21家无异议债权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债权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21家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争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章伟
审判员沈平
审判员徐倩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沈芳
附:无争议债权表
无争议债权表
序号 | 债权人 | 债权数额(元) | 债权性质 |
1 |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4,007,487.41 | 普通债权 |
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 47,015,994.43 | 普通债权 |
3 | 苏州道格拉斯纺织有限公司 | 1,106,189.34 | 普通债权 |
4 | 宁波融创天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649,134.42 | 普通债权 |
5 | 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 | 4,946,436.67 | 普通债权 |
6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25,558,113.79 | 普通债权 |
7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 | 9,566,184.22 | 普通债权 |
8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 21,409,606.18 | 普通债权 |
9 |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358,104.24 | 普通债权 |
10 | 吴江鑫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347,456.80 | 普通债权 |
11 | 苏州顶智特种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 7,635,938.47 | 普通债权 |
1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28822598.88 | 普通债权 |
13 | 蒋永 | 18660000 | 抵押债权 |
114641174.9 | 普通债权 | ||
14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41,530,798.28 | 普通债权 |
1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 40,480,000.00 | 普通债权 |
16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吴江区税务局 | 263,313.39 | 税收债权 |
34,035.51 | 普通债权 | ||
17 | 苏州闽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20,902,561.56 | 普通债权 |
1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 | 40,199,994.02 | 普通债权 |
19 | 颜金圳 | 36,310,851.76 | 普通债权 |
2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17,525,936.53 | 普通债权 |
21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9560000 | 普通债权 |
合计 | 5335319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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