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升监事会取消罢免案 不排除单独开临时股东大会

*ST高升监事会取消罢免案 不排除单独开临时股东大会
2019年09月10日 20:55 中证网

  原标题:*ST高升(维权)监事会取消罢免议案 相关股东表示不排除单独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可能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中证网讯 (记者 于蒙蒙)*ST高升(000971)9月9日晚公告称,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决定取消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共六个议案。上述议案涉及股东于平、翁远罢免实控人韦氏家族派驻高管人员及提名拟定人选,议案一旦通过,韦氏家族将被“踢出”公司董事会。

  中国证券报记者在9月10日获得一份于平、翁远委托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上海汇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海汇业律师指出,监事会公告取消部分议案无正当理由,违反了《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上海汇业援引《关于提前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中的特别说明符合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称特别说明的内容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的情形,亦不存在根据特别说明违反了《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而按照《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不得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作出决议的情形。

  上海汇业称,监事会公告的《取消部分议案暨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简称“《通知》”)没有提前2个工作日发出,违反了《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上海汇业指出,监事会如执行《通知》,于平、翁远有权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目前,于平方面认为相关议案被取消不合理,并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未来不排除继续单独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年初提请罢免事项的股东于平、翁远、许磊、袁佳宁等9人合计持股29.33%,而实控人韦振宇及旗下两平台合计持股为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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