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科技虚假陈述 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

国农科技虚假陈述 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
2019年08月31日 08:13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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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农科技(维权)虚假陈述 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见习记者 刘伟杰

近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起诉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农科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一案,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正式受理。投服中心公益律师韩东辉及其团队律师代理投资者参与诉讼。

对于该案,投服中心决定以个案示范的方式,示范、引领、推动更多受损中小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诉讼方案初定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协议签署之日起第三个交易日,即2013年11月21日,揭露日为国农科技首次自行披露协议内容的2017年4月11日。依次以被处罚的上市公司时任总经理李林琳、时任董事长江玉明、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斌及国农科技为被告提起支持诉讼。

据了解,国农科技于2017年6月发布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2018年8月,国农科技发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3年11月18日,国农科技控股子公司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泰)与自然人胡小泉签订《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并进行了公证。根据该协议,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专利有效期止,胡小泉将其拥有的ATP专利授权给山东华泰有偿使用,山东华泰无论是否生产该专利产品,均须支付授权使用费每年人民币1400万元,合计需支付人民币1.54亿元,协议金额占国农科技2012年经审计总资产的79.83%,净资产的198.83%;占2013年经审计总资产的63.64%,净资产的202.63%。

不过,上述《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签署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国农科技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2017年4月11日才予以补充披露。因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证监会处以警告和罚款。

投服中心认为,由于《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协议金额占公司资产比重较大,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协议内容,对财务状况影响较大,也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在预研后发现,拟定揭露日后至基准日期间,公司股价下跌32.72%,对投资者权益产生了较大侵害。

对此,投服中心指派公益律师韩东辉作为本案支持诉讼代理律师,代理投资者关某、许某,向李林琳、江玉明、杨斌及国农科技提出赔偿请求。2019年6月6日,代理律师至深圳中院提交立案材料,获《先行调解通知书》;2019年8月13日,深圳中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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