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华科技案二审再次进行法庭调查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超华科技案二审再次进行法庭调查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2019年08月22日 19:39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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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超华科技案二审再次进行法庭调查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来源:证券时报

中小投资者诉超华科技(002288)、梁健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又有新动向。

据代理中小投资者提起诉讼索赔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介绍,该系列案之前有一审判决判令超华科技等支付赔偿款给投资者,二审于8月21日上午9点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1法庭再次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被上诉人共有十余名律师到场,超华科技方提交了24份新证据和其他材料,各方围绕多个焦点召开了激烈辩论,庭审持续了三个半小时方才结束。

根据一审法院判决等相关材料,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含当日)期间买入超华科技股票,且在2017年9月4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超华科技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仍可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华科技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

回溯前情,超华科技于2017年9月4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公告显示,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超华科技进行立案调查。2017年9月5日是公司被立案调查后的首个交易日,其股价“一字”跌停,其后,股价反复下跌,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7年12月16日,超华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超华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梁健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其他有责人员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广东高院此前已进行了数次法庭调查。针对部分案件,广东高院安排2019年8月21日上午9点对此系列案再次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计有十余名律师到庭。

针对本次开庭的案件,超华科技方提交了24份补充证据和一些其他的材料, 厚达300余页。被上诉人表示, 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超华科技提交的24份的证据形成时间在本案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该24份证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证据”, 上诉人没有之前及时提交这24份证据,属于自愿放弃举证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投资者代理律师不同意对这些补充证据进行质证,仅就部分材料发表了法律观点。

超华科技方认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主要系受牛市行情影响及超华科技2015年更优的业绩表现影响,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之间没有交易上的因果关系。投资者代理律师显然并不认可这种观点,他们表示,超华科技虚增利润,误导投资者买入,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依据事实和法律,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还围绕系统风险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超华科技方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对系统风险进行鉴定,投资者代理律师认为申请鉴定是有时限要求的,而且,判定是否存在系统风险的权力本就属于法院,不管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都没有必要他方进行鉴定。

最后,超华科技方请求法院驳回投资者的全部诉请,投资者方则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投资者的诉讼请求。最终结果如何,尚需等待广东高院的终审判决。

超华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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