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向股东提供月度相关财务会计报告,这家公司被告上法庭

不向股东提供月度相关财务会计报告,这家公司被告上法庭
2019年08月22日 11:08 齐鲁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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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不向股东提供月度相关财务会计报告,这家公司被告上法庭 来源:齐鲁壹点

8月22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和“上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情况,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帝斯曼食品配料中国企业有限公司诉烟台安德利果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荷兰注册登记的帝斯曼食品配料中国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斯曼公司)持有烟台安德利果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利公司)18.95%的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烟台安德利果胶股份有限公司修订之章程》规定,安德利公司应在各日历月及各会计季度结束后12个工作日内按照帝斯曼公司的要求提供为帝斯曼公司合并报表之目的的月度管理报告和季度报告。自2017年1月起,安德利公司提供给帝斯曼公司的月度管理报告相比于此前年度所提供的月度管理报告均存在明显的重大缺漏。帝斯曼公司于今年8月份收到安德利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消息,声称自2017年7月起安德利公司不再向其提供月度管理报告和季度报告。帝斯曼公司主张安德利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股东知情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安德利公司按要求提供月度管理报告。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帝斯曼公司作为安德利公司之股东,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安德利公司每月向其提供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安德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分析,帝斯曼公司为荷兰注册的一家企业,荷兰属于“一带一路”到达的终端国家之一。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更多的外国投资进入我国企业,保障投资人的股东知情权尤为重要。这起案件的审理依据我国合同法和安德利公司章程,判令安德利公司按公司章程要求向帝斯曼公司提供月度管理报告,充分保障了外国投资人股东知情权,有助于吸引外商投资,以推动经济增长。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马云云 崔岩

安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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