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第二期】私募基金及资本市场资讯――境内监管动态

【2019年8月第二期】私募基金及资本市场资讯――境内监管动态
2019年08月15日 10:44 山东一圈一带产业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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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9年8月第二期】私募基金及资本市场资讯――境内监管动态 来源:山东一圈一带产业投资基金

  本周要闻概览

  发布机关

  标题

  中国证监会

  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证监会依法对 3 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交易机制优化实现落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关于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提示性公告模板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八十三期新闻发布会  

  沪市监管概览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维持担保比例若干条款的通知  

  深市监管动态

  本周要闻详细内容

  01中国证监会本周监管要闻●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银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要求,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现就扩大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银行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

  二、银行应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现券的竞价交易。  

  三、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涉及的证券账户开立、债券登记、存管、托管及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和规则办理。

  四、参与债券竞价交易的银行,应当制定相关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防范有关风险。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前发布的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符,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问:据彭博新闻社报道,中国考虑大幅放开期货市场以吸引更多海外资金流入。请问你有何评论?

  答:近年来,证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商品期货市场开放工作。2018 年,原油、铁矿石、PTA 期货陆续作为特定品种向国际投资者开放,境外客户有序参与,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功能发挥初步显现。今年 8 月 12 日,20 号胶期货将作为特定品种上市,向国际投资者开放交易,这是我国商品期货市场扩大开放的又一举措。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有序扩大商品期货市场开放,支持商品期货交易所推出更多特定品种,目的是提高我国商品期货市场运行质量,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而不是吸引更多海外资金流入。目前,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过程中。   

  问:该报道还提出,中国监管当局计划大幅放松外资在股指期货的投资限制。请问是否属实?

  答:目前不存在这个计划,该报道没有依据。

  ●证监会依法对3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美丽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美丽生态、八达园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贾明辉、王仁年等 5 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至 30 万元不等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支佐、单军等 10 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吉林证监局依法对森东电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森东电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邱丽新、杜占敏等 6 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湖北证监局依法对华安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华安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松、刘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网站)

  上述案件中,美丽生态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官塘新城框架协议》的最新进展情况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对金沙湖项目终止的重大事件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并且 2015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新三板挂牌公司森东电力未依法披露有关人员持股情况,并且存在虚构原材料采购交易、虚增营业收入等行为,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2015 年半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等存在虚假记载。新三板挂牌公司华安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披露的《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是投资者获取公众公司信息的桥梁,也是提升公司规范治理水平和财务信息质量的重要抓手。证监会将一以贯之地严厉打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督促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融资融券交易机制优化实现落地

  近日,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修订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同时指导交易所进一步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范围,对融资融券交易机制作出较大幅度优化:一是取消了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130%的统一限制,交由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资信、担保品质量和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与客户自主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二是完善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公式,除了现金、股票、债券外,客户还可以证券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等资产作为补充担保物,增强补充担保的灵活性。三是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数量由 950 只扩大至 1600 只。标的扩容后,市场融资融券标的市值占总市值比重由约 70%达到 80%以上,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市值占比大幅提升。

  需说明的是,规则调整后不再统一规定维持担保比例最低限,并不是取消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扩大担保物范围,也不是不用考虑担保物质量。上述调整的目的是改变“一刀切”的做法,将监管、自律的强制要求转化为证券公司自主风险管理的内在需求,交由证券公司与客户自主约定。对于客户资信较强、担保品流动性较好的,证券公司可经评估后适当调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反之可提高。同样,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范围,亦是引导证券公司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在标的范围内自主设定标的池,切实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自 2010 年试点开展至今,运作模式相对成熟,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逐步提升。本次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机制优化、扩大标的范围,将进一步提升融资融券交易市场化程度,引导证券公司发挥专业优势,维护市场活力;疏导投资者合理的投资需要,适当增加中小盘股票,正向引导资金规范入市,促进融资融券业务有序发展。同时,也希望广大投资者高度关注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特性及业务风险,理性投资,防范投资风险。 

  0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本周监管要闻●关于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提示性公告模板的通知各公募基金管理人:为指导各公司有效落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关于基金管理人在指定报刊披露提示性公告的规定,协会起草完成提示性公告模板,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根据《办法》要求,在公开披露以下基金信息时,应将相关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一)基金招募说明书;(二)基金合同;(三)上市交易公告书;(四)年度报告;(五)中期报告;(六)季度报告;  (七)清算报告。二、提示性公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一)基金管理人名称;(二)基金产品名称;(三)主要信息披露事项;(四)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全文披露的时间;(五)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全文披露的网站地址;   (六)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七)重要提示(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除外)。三、对于部分提示性公告可适当合并:(一)公开披露同一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与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可共用一个提示性公告。 (二)基金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可以基金管理人为单位进行披露。四、各提示性公告应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间进行披露。五、本《通知》自 2019 年 9 月 1日起施行。 

  03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周监管要闻●第一百八十三期新闻发布会--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维持担保比例若干条款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做好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涉及维持担保比例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第四十二条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其他担保物价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公式中,其他担保物是指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客户经会员认可后提交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其价值根据会员与客户约定的估值方式计算或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确定。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二、《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第四十三条会员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客户资信和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审慎评估并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依法可以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其他担保物。会员可以与客户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三、《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 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300%。维持担保比例超过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时,客户可以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但解除担保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本所对提取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本次修改的《实施细则》实施前,会员与客户已签订融资融券合同的,会员可以根据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要求,与客户协商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调整合同相关约定。 五、各会员单位应当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以当日收盘价计算 A 股股票静态市盈率,并按照规则要求调整和公布相应的折算率,调整后的折算率于下一个交易日起生效。六、 各市场参与人应当认真做好此次《实施细则》修改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调整工作,确保业务平稳运行。七、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全文附后,自 2019 年 8 月 19 日起施行。本所于2016 年 12 月 2 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通知》(上证发〔2016〕77 号)、2015 年 11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通知》(上证发〔2015〕89 号)、2015 年 8 月 3 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第十五条的通知》(上证发〔2015〕69 号)及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同时废止。--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相关事项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以优先保留现有标的股票为基本原则,对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本所上市 A 股,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选取 275 只股票作为新增标的股票,扩大范围后本所标的股票数量为 800 只(具体名单见附件)。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沪市 A 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沪市 A 股平均成交金额)。二、本所现有 43 只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维持不变(具体名单见附件)。三、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四、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五、科创板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不适用本通知规定。六、本通知自 2019 年 8 月 19 日起施行。本所 2019年 7 月 5 日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2019 年第二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75 号)同时废止。●沪市监管概览--上市公司监管 本周,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共发送日常监管类函件 18 份,其中监管问询函 5 份,监管工作函 13 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补充、更正类公告 12 份。针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采取监管关注措施 3 单,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5 单。同时,加大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常的联动监管,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发生明显异常的,提请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4单。--市场交易监管 本周,沪市共发生 24 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其中,科创板 15 起(开盘集合竞价虚假申报),上交所对此及时采取了书面警示等自律监管措施。同时,针对 7 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等进行核查,向证监会上报 2 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04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周监管要闻●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由现有 425 只扩大到 800 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基本原则为优先保留现有标的,并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 3.2 条等相关规定的本所上市 A 股股票,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选取 375 只股票作为新增标的股票,具体名单见附件。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深市 A 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深市 A 股平均成交金额)。二、各会员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保障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三、 各会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健全标的证券管理机制,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结合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及标的证券交易等情况,对标的证券范围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业务风险。四、本通知自 2019 年 8 月 19 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维持担保比例若干条款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做好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简称《实施细则》)中涉及维持担保比例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 4.9 条修改为:“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其他担保物价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公式中,其他担保物是指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客户经会员认可后提交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其价值根据会员与客户约定的估值方式计算或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确定。“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二、第 4.11 条修改为:“会员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客户资信和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审慎评估并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依法可以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其他担保物。“会员可以与其客户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三、第 4.12 条修改为:“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 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300%。“维持担保比例超过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时,客户可以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但解除担保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本所对提取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第 4.14 条修改为:“会员公布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五、本次修改的《实施细则》施行前,会员与客户已签订融资融券合同的,会员可以根据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要求,与客户协商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调整合同相关约定。六、各会员单位应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以当日收盘价计算 A 股股票静态市盈率,并按照规则要求调整和公布相应的折算率。调整后的折算率于次一交易日起生效。七、根据本通知,本所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自 2019 年 8 月 19 日起施行。本所于 2016 年12 月 2 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 4.2 条、第 8.1 条的通知》(深证会〔2016〕370 号)同时废止。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 

  ●深市监管动态

  --上市公司监管动态 

  本所共对 11 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3 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8 宗涉及买卖股票及减持违规。3 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中,一是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及时将股份被冻结事项告知上市公司进行披露。二是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事项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多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 宗涉及买卖股票及减持违规中,一是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委员会在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减少至 5%时,未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停止减持公司股份。二是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林正刚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累计减少 5%时,未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三是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徐海明在拥有权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少达到 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公司股份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四是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王铁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 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五是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许高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距披露减持计划日期未满 15 个交易日。六是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任锋减持公司股份超过了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减持数量,并且在公司 2019 年半年度业绩披露敏感期卖出公司股票。七是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敏的配偶张文进在公司 2019 年半年度业绩披露敏感期买入公司股票。八是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吴冬梅在累计权益变动比例达到 5%时,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也未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停止卖出公司股票。本所发出半年报问询函 1 份、重组问询函 1 份、关注函 13 份、其他函件46 份。 

  --市场交易监管动态 

  本周,本所共对 29 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对盘中大幅波动的“中兴通讯”进行重点监控,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共对 5 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 4 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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