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内幕交易窝案:5人中4人亏钱 老公老婆一起被罚

又有内幕交易窝案:5人中4人亏钱 老公老婆一起被罚
2019年08月13日 23:10 新浪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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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基金报

  原标题:又有内幕交易“窝案”!5人中竟有4人亏钱 更有老公老婆一起被罚! 

  日前,证监会官网公布一系列关于内幕交易“东阳光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张处罚决定书指向五位当事人,揭示了一桩内幕交易窝案。案件牵涉多位内幕交易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的5位当事人既有内幕知情人舅舅,又有相关内幕知情人的配偶。值得一提的是,5人中仅1人盈利,其余均以亏损收场。

  内幕交易信息缘起港股回A

  四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显示,内幕交易信息为东阳光科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东阳光药内资股股份事项。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不晚于2016年6月30日,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终点是2016年11月15日。

  具体来看,2015年12月29日,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药)在香港主板上市。东阳光药上市后,东阳光药和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科)实际控制人张某能一直谋求东阳光药回归A股,实现资产证券化。

  半年后,张某能考虑通过发行股份换股的方式将东阳光药的内资股注入东阳光科,并让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阳光科第一大股东,以下简称深圳东阳光实业)的邓某华推动相关工作。

  2016年6月30日,东阳光科董事会秘书潘某雄通过邮件向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发送东阳光药内资股单独上市的方案。概念9月6日,张某能与深圳东阳光实业的其他6位管理人员邓某华、唐某发、郭某平、卢某新、朱某伟、张某伟召开集团管理层工作会议,张某帅列席该会议。张某能介绍了中金公司关于东阳光科购买东阳光药内资股股份的最终方案,并征求其他管理人员的意见,其他管理人员一致同意。

  2016年9月30日,相关方就东阳光科收购东阳光药内资股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递交有关全面要约收购豁免申请函。2016年10月14日,香港证监会就豁免函提出反馈意见,随后东阳光科组织境内外法律顾问回复,并于10月18日向香港证监会递交了首次反馈回复。11月14日,全面要约收购豁免申请得到香港证监会批准。

  2016年11月15日,东阳光科紧急停牌。次日,东阳光科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称深圳东阳光实业准备筹划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11月16日起开始停牌。

  2017年2月16日,东阳光科发布多项公告,称东阳光科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向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东阳光药业)购买其持有的东阳光药22,620万股内资股股份(占东阳光药股份总数的50.04%)。

  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并参考东阳光药H股的市场价格,宜昌东阳光药业持有的东阳光药22,620万股内资股股份的交易作价确定为322,108.80万元。

  夫妻双双内幕交易亏损2.3万被罚11万

  5位内幕交易“东阳光科”的当事人中,有一对“夫妻档”,其中丈夫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6年9月30日之前,邓某华将东阳光科拟准备收购宜昌东阳光药业持有的东阳光药内资股股权的事情告诉了深圳东阳光实业资金部总经理李某。2016年10月9日、10日,深圳东阳光实业资金部在东莞召开会议。期间,李某将东阳光科拟准备收购宜昌东阳光药业持有的东阳光药内资股股权的事情告诉了宜昌东阳光药业董事会秘书张勇,张勇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张勇告诉其配偶周美林东阳光科此次资产重组计划,并建议其买入“东阳光科”。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年11月1日至11日,张勇通过其本人名下的证券账户买入“东阳光科”48,000股,成交金额340,160元,亏损17,425.57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年11月8日,周美林根据张勇建议买入“东阳光科”13,100股,成交金额95,106元,亏损6,174.02元。

  证监会决定,对张勇内幕交易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张勇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合计处以8万元的罚款;对周美林内幕交易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

  从外甥、老乡处知悉“秘密”后亏损近20万

  郭梅高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帅的舅舅,与张某帅关系亲密;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朱某伟是老乡,关系较好。郭梅高与张某帅在2016年9月5日至11月14日通话频繁,与朱某伟在2016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通话3次。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年9月27日至11月14日,郭梅高买入“东阳光科”458,100股,成交金额3,286,725元,亏损193,289.57元。

  郭梅高于2016年9月26日与张某帅有通讯往来,其于2016年9月27日开始大量买入“东阳光科”,其交易“东阳光科”的行为与张某帅的通讯往来吻合。2016年9月27日至11月14日,郭梅高买入“东阳光科”的资金与买入其他股票的资金相比明显放大,持股数量超过以往,买入行为明显异常,且郭梅高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监会决定:对郭梅高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张某帅、朱某伟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另外一个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9月22日至11月10日,卢英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帅、朱某伟有43次通话联系,联系密切。2016年10月18日至11月14日,卢英俊通过其本人名下证券账户买入“东阳光科”4,710,000股,成交金额32,154,239.93元,亏损1,297,462.38元。

  卢英俊在2016年10月18日至11月14日交易“东阳光科”的数量明显放大,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异常性明显,且卢英俊不能作出合理说明。证监会决定,对卢英俊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仅1人内幕交易“东阳光科”盈利5.3万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龚彩霞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朱某伟存在密切通讯往来。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年9月19日至11月8日,龚彩霞通过其本人名下的账户买入“东阳光科”310,000股,成交金额1,977,110元,盈利53,172.97元。

  内幕信息知情人朱某伟于2016年9月6日知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龚彩霞”账户于2016年9月19日至11月8日连续买入“东阳光科”31万股,没有卖出,买入时点异常,买入意愿较强,买入行为高度异常,且龚彩霞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上述违法事实,有东阳光科相关公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及通讯记录、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龚彩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监会决定:没收龚彩霞违法所得53,172.97元,并处以159,518.91元的罚款。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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