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2名注册会计师遭处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2名注册会计师遭处罚!
2019年08月04日 19:41 IPO头条

原标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2名注册会计师遭处罚! 来源:IPO头条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兴、刘国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市 科陆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陆电子”)(以下简称“科陆电子”或“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百年金海相关商誉减值审计程序不充分

2015年10月,科陆电子收购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金海”)100%股权,形成商誉2.36亿元。检查发现,你们在2017年年报审计中未关注百年金海2016年和2017年实际收入和收入增长率不及预期且差异逐年扩大、2016年和2017年连续两年业绩未达标等减值迹象;未分析审计底稿中现金流量统计分析表百年金海未来五年收入增长趋势与2016年、2017年实际增长存在较大差异、未来五年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与往年相比发生较大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即认可公司对商誉不存在减值的判断,未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对相关商誉是否存在减值做出合理的判断。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芯珑电子相关商誉减值审计程序不充分

2015年10月,科陆电子收购深圳芯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珑电子”),形成商誉4.6亿。检查发现,你们在2017年报审计中未关注芯珑电子在业绩承诺期内营业收入未达预期且差异呈现扩大趋势、利润达标主要靠压缩费用的情况;未结合2016年、2017年的实际增长率分析芯珑电子2018年高收入增长率的原因与合理性、未分析未来五年大额营业外收入来源的原因与合理性,即认可了公司对商誉不存在减值的判断,未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对相关商誉是否存在减值做出合理的判断。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对于大额异常资金往来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2016年6月至11月,百年金海分别与河南金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竞争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宝通信息安全测评有限公司签订了大额借款协议,至2017年底基本未归还;百年金海与其原实际控制人陈长宝、供应商河南宝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2017年存在频繁资金往来。检查发现,你们在2017年年报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公司提供给上述三家公司借款的合理性、可回收性及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等方面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对于大额支付给河南宝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款项,你们在已发现部分款项明显与公司实际业务无关的情况下,仅进行了审计调整,对支付款项的合理性、可回收性及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等方面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对于百年金海与陈长宝个人的大额往来,你们在细节测试抽到相关凭证的情况下,未对公司与陈长宝大额资金往来的合理性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未关注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你们在2017年年报审计中,对于公司提供的存货跌价计提明细表,未关注部分本期无销售的存货以公司整体毛利率推算估计售价的合理性,未对库龄划分的准确性进行抽样核查,也未关注公司部分存货完全按库龄计提跌价以及计提比例的合理性。此外,你们未关注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同一商品在不同表格中库龄不一致的情形,影响跌价准备计提金额。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此外,检查发现你们未对科陆电子本部部分波动较大的收入和毛利率实施分析程序;收入细节测试中部分样本未检查签收单、验收单、出口报关单和提单等单据;未关注到科陆电子存在政府补助核算和列报不规范的情形。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7月26日

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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