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三宗罪 公司及董事长等4人被监管出具警示函

金盾股份三宗罪 公司及董事长等4人被监管出具警示函
2019年06月25日 07:31 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5日讯 昨日晚间,金盾股份(300411.SZ)发布公告称,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43号)。

  浙江证监局在警示函中表示,金盾股份存在以下三大问题:

  一、2019年2月28日,金盾股份披露《2018年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18亿元。2019年4月26日,金盾股份披露《2018年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7.90亿元。金盾股份未审慎合理评估商誉减值及诉讼导致的或有损失风险,导致业绩预告修正披露不及时。

  二、子公司浙江红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科技”)9014.85万元募集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其中5689.42万元被公司董事兼红相科技董事长黄红友违规使用。

  三、2017年12月至今,子公司红相科技、四川同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浙江金盾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对上海合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财务资助合计2468万元,金盾股份未及时审议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并披露。

  金盾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二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浙江证监局指出,王淼根作为金盾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对金盾股份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以及子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负有主要责任;管美丽作为金盾股份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对金盾股份信息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何鹏程作为金盾股份财务总监,对业绩预告修正等财务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黄红友作为金盾股份董事及红相科技董事长,对金盾股份信息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准确及子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金盾股份及王淼根、管美丽、何鹏程、黄红友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提出,金盾股份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相关资金归还计划及还款保障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金盾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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