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华科技案再度开庭 索赔时效仍未到期

超华科技案再度开庭 索赔时效仍未到期
2019年06月15日 00:35 投资快报

  6月14日上午,超华科技(维权)虚假陈述索赔案再次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投资快报》记者从参与此次庭审的维权律师处获悉,法院此次开庭的超华科技案总共涉及32名原告投资者。该批案件若调解不成,将有望在近期获得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主要有三

据了解,在庭审中,超华科技和多位原告投资者均认为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4月29日,揭露日为2017年9月5日,基准日为2017年11月20日。双方目前存在的主要争议在于虚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是否应扣除系统风险以及梁健锋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问题。

超华科技一方认为本案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而投资者一方则认为,年报本身就属于重大事件,被告超华科技虚增利润的行为属于性质恶劣的财务造假行为,并且该虚增幅度超过利润的20%;同时,被告虚假陈述揭露日当天股价跌停,之后又继续下跌,显然被告虚假陈述对股价产生了重大影响,当然具有重大性。

  此外,超华科技认为本案存在系统风险,建议法院参考ST岩石(维权)案等案件扣除系统风险,而投资者一方则认为,本案不存在系统风险,并且有部分投资者是在2017年期间买入,不应扣除系统风险;事实上,本案揭露日之后至基准日,被告股票累计下跌幅度高达19.9%,而同期深圳成指和中小板指数均上涨。

而关于超华科技前董事长梁健锋先生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认为梁健锋先生无须承担责任,投资者一方则认为,根据《证券法》及《行政处罚书》,梁健锋先生应为超华科技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悉,当天上午庭审后,庭后双方均同意调解,法院给予双方约一周的调解期限。

索赔条件及资料

  对此,原告投资者代理律师之一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并参照此前超华科技的一审判决,索赔区间: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买入且在2017年9月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超华科技股票的亏损投资者可索赔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该案诉讼时效将于2020年12月15日到期,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超华科技投资者仍可继续参与索赔。

(文章来源:投资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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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 索赔 梁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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