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下转D74版)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下转D74版)
2019年06月11日 15:54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维权)公告编号:2019-1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175号),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并对函件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自查。

  关注函中第四项问题:“关于公司仓储质押监管业务的问题”涉及相关人员比较多,大部分经手员工已离职,情况比较复杂,尚在核实中,公司将在相关问题核实完成后再行答复。

  关注函第十项问题涉及的相关方较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尚在核实中,公司将在核实完成后再行答复。

  除上述提及的未能完成核实的第四项问题及第十项部分问题外,公司就其余事项回复如下:

  一、请你公司就诉讼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并补充披露:

  (一)请你公司核查收到相关涉案材料并知悉上述案件的具体时间,是否对相关诉讼或仲裁事项按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如否,请说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请你公司核实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当事人、管辖法院、案件概述、审理阶段、涉案金额等,如否,请补充披露。

  (三)请你公司自查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事项,如存在,请补充披露。

  回复:

  (一)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收到由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移交的上述相关涉案材料并进行梳理,于2019年2月27日提交对外进行披露,已按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截止目前为止,公司除了收到部分诉讼的合同原件外,尚未收集完所有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涉及的合同等相关文件原件,仅通过律师调取法院资料和大股东沟通取得了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的部分复印件。公司已就目前已有的诉讼资料进行梳理,核查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信息,尽量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后续公司将就上述诉讼事项向相关关联方进一步核实,如有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截止目前为止,公司已披露已知的诉讼共计30单,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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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不排除未来还存在其他诉讼事项的可能性,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如发现将及时披露。

二、公告显示,你公司涉及多起与对外担保相关的诉讼或仲裁案件,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自查并补充披露:

  (一)请详细说明你公司在相关案件中涉及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时间、担保金额、担保期、被担保方情况及其与你公司的关联关系、反担保的具体情况及其充分性、相关债务是否出现逾期及已履行的担保责任、你公司是否就上述担保事项及时履行了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如否,请说明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原因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二)请对你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以列表形式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时间、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期、被担保方情况及其与你公司的关联关系、反担保的具体情况及其充分性、相关债务是否出现逾期及已履行的担保责任、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请你公司自查是否触碰《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2条规定的“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的情形。

  回复:

  (一)公司在上述相关案件中涉及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

上述担保事项均系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礼豪在未经公司任何审批流程及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特殊身份签署的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其发生时公司信披部门并不知情,公司管理层会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审议过上述对外担保的相关事项。

  (二)公司对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截止2019年5月31日,公司对公司子公司的担保

  ■

2、公司违规对外担保

  ■

  3、因违规借款产生的违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2019年3月29日披露的《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

  (三)《股票上市规则》第13.3.2条规定:“本规则13.3.1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诉讼 欧浦智网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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