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对辽宁绿和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和公司”)及其董事长周围发布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0号,决定对该公司及周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辽宁证监局公告显示,绿和公司因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时,公司董事长周围被指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辽宁证监局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绿和公司及周围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此次警示函的出具,不仅是对绿和公司及周围的一次警醒,也是对整个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一次重要提醒,表明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的坚定决心。
据公开信息显示,辽宁绿和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8日,注册地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三义街28-4号(508),法定代表人为周围。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科技开发;商务信息、经济信息咨询;网上贸易代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初级农产品、农业机械设备、饲料、化肥、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种子销售;生物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微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复混肥料制造、销售;粮食收购,粮食仓储;蔬菜种植,家禽饲养,淡水养殖,水果种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电动车辆、电池、分布式交流充电桩的研发、制造、租赁、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研发、制造、销售;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饮料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辽宁绿和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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