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存信披违规等问题 管理层被被出具警示函

贤丰控股存信披违规等问题 管理层被被出具警示函
2021年01月19日 17:56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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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6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文才、韩桃子、卢敏、谢文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控股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并购基金投资的进展情况。2017年,贤丰控股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广州丰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横琴丰盈惠富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惠富基金)、横琴丰盈信德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信德基金)和横琴丰盈睿信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睿信基金),公司为主要出资人。2017年6月,公司通过惠富基金、信德基金出资6亿元收购天津卡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17.14%的股权。2017年12月,公司通过睿信基金出资2.7亿元收购茫崖兴元钾肥有限责任公司36%的股权。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权投资事项,迟至2018年4月21日才在公司2017年年报中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政府补助事项。一是贤丰控股全资子公司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蓉胜)分别于2018年3月6日、6月20日收到74.45万元和94.24万元政府补助,公司未及时披露收到上述2笔政府补助情况,迟至2019年3月29日才在公司2018年年报中进行了披露。二是珠海蓉胜分别于2018年7月30日、8月31日、9月28日、12月26日、12月29日收到政府补助52.62万元、20.1万元、37.1万元、206.86万元、379.52万元,控股子公司青海中农贤丰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9日收到政府补助90万元,公司迟至2019年1月8日才披露收到上述政府补助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

  (三)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质押信息。2018年7月5日和8月16日,贤丰控股的控股股东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集团)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1350万股、300万股股份质押给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晚于2018年7月20日和9月10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系统查阅并知悉了上述股份质押信息,但未及时向贤丰集团核实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四)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准确。深圳市聚能永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能永拓)持有贤丰控股子公司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能源)30%的股份。2017年深圳新能源子公司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新能源)向聚能永拓采购卤水提锂初提技术及锂离子富集材料制备技术。公司在2018年年报中将聚能永拓认定为关联方,并披露关联方应收预付款项等信息。在持股情况、经营业务不存在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公司在2019年年报中未将聚能永拓作为关联方披露,关联方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等规定。

  (五)未及时披露担保信息。一是2018年1月1日,贤丰控股与交通银行珠海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子公司珠海蓉胜在该行的1.2亿元最高额贷款提供担保。2018年11月6日,公司与交通银行珠海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为珠海蓉胜向该行贷款提供1.44亿元最高额保证和2.26亿元最高额抵押,同时双方终止2018年1月1日签署的《保证合同》。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迟至2019年2月20日才披露。二是2018年8月29日,贤丰控股为珠海蓉胜在汇丰银行珠海珠宾支行的3630万元最高额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迟至2019年3月29日才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三是2018年7月3日,深圳新能源、惠州新能源与汇信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信公司)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公司为惠州新能源在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提供额度为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迟至2019年3月29日才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

  (六)结构化主体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贤丰控股2019年年报将惠富基金、信德基金、睿信基金三家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但公司在2019年年报“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中未披露上述结构化主体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二、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应收票据核算不准确。贤丰控股2019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背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共计9163.87万元,其中4944.62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为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公司仍需对上述附追索权的票据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终止确认应收票据的条件,公司2019年应收票据和短期借款均少计4944.62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第十三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二)未对联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截至2019年12月31日,贤丰控股持有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株式会社SNK(以下简称SNK)241.77万股股票。2019年SNK股票价格出现一定波动,2019年末公司所持SNK股票的公允价值与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公司未对所持SNK股票进行减值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等相关规定。

  贤丰控股上述财务核算问题导致公司2019年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陈文才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时任代董事会秘书,韩桃子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卢敏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谢文彬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陈文才、卢敏对公司第一、二、三、五项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韩桃子对公司第四项、第六项信息披露问题以及财务核算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谢文彬对公司财务核算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贤丰控股、陈文才、韩桃子、卢敏、谢文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文/新浪财经 郝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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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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