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精工董事薛飞违法交易公司股票 被给予警告并罚3万元

华菱精工董事薛飞违法交易公司股票 被给予警告并罚3万元
2020年12月04日 17:09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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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日,安徽证监局依法对薛飞违法买卖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精工)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薛飞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薛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1月10日,华菱精工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选举薛飞为公司董事,任职时间为2017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

  薛飞名下共有两个操作“华菱精工”股票的证券账户,分别为开立于申港证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营业部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申港证券账户),开立于申万宏源上海静安区康定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申万证券账户)。

  经查,2019年8月13日至8月29日,薛飞本人使用其申港证券账户累计卖出“华菱精工”股票1,862,000股,卖出金额22,242,660元,卖出均价11.95元。10月22日,薛飞配偶使用薛飞申万证券账户买入“华菱精工”股票5000股,买入金额67,150元,买入均价13.43元。经测算,“薛飞”相关账户短线交易未盈利。

  上述事实有《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证券账户资料、账户交易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安徽证监局认为,薛飞在担任华菱精工董事期间,应当遵守2005年《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薛飞所持有的证券账户于2019年8月13日至8月29日卖出“华菱精工”股票后,在六个月内即2019年10月22日买入“华菱精工”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行为。薛飞允许配偶管理和使用“薛飞”的证券账户,已构成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同时,薛飞未能对自身名下的证券账户尽到注意义务,也未向家庭成员强调有关法律的禁止行为,未及时提醒配偶关注账户股票交易情况,致使相关买卖行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因此,薛飞应当对此次短线交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薛飞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文/新浪财经 郝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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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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