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钰集团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及高管被出具警示函

融钰集团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及高管被出具警示函
2020年05月08日 18:01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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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5月7日,吉林证监局披露对融钰集团(维权)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融钰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义务不及时

  2017年10月16日,融钰集团为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与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5亿元委托贷款合同(贷款金额实际发生4亿元)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未就该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前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项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及董秘(暂代)兼时任总经理尹宏伟、财务总监邓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法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9年2月12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2018)京04民初639号民事诉讼案件传票。2020年2月4日,融钰集团获悉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4民初639号),诉讼事项涉及金额4.04亿元。公司未就上述诉讼及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3月18日才对外披露。前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及董秘(暂代)兼时任总经理尹宏伟、总裁陆璐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法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尹宏伟、陆璐、邓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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