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药监处长与领导收千万干股 益佰制药高管等送贿

省食药监处长与领导收千万干股 益佰制药高管等送贿
2020年03月20日 18:47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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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2017年,贵阳市任命检察院,依法决定对贵州食药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管理处处长罗志以涉嫌受贿罪进行逮捕。近日裁判文书网显示,罗志涉及受贿1434.83万元,其中有1053.23万元属于与时任省食药监局局长董穗生、省食药监局稽查局局长胡德强以入股药企收取的共同受贿金额。个人共计获得赃款481.6万元。

  在罗志的个人受贿事实中,不乏益佰制药董事长、贵州百灵、远程制药等多家医药公司董事长或高管的身影。其中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益佰制药的“注射用清开灵”被责令暂停该药品的生产销售。到2011年,益佰制药董事长找到罗志,罗志帮助益佰制药报请恢复生产了该成品。

  收受益佰制药、贵州百灵等多家企业董事长近200万

  罗志于2004年8月至2010年8月期间担任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副处长(主持工作)。2010年9月至2014年1月,罗志担任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中药民族药监管处)处长。 2014年1月之后,罗志担任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处(中药民族药监管处)处长。

  罗志在担任省食药监局医疗器械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药品(药品化妆品)注册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伙同他人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并收受相关企业的好处费。

  2007年9月,益佰制药在生产“注射用清开灵”药品时因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和辅料被国家药监局查处并被责令暂停该药品的生产销售。2011年,益佰制药董事长窦啟玲遂找到罗志,请求其帮忙以省食药监局的名义向国家药监局报请允许益佰公司恢复“注射用清开灵”的生产销售,罗志表示同意帮忙,在罗志的帮助下,省食药监局将此诉求上报至国家药监总局。在此之后窦启玲为感谢罗志的帮助,送给罗志50万元的好处费,罗志全部予以收受。

  2011年至2012年,罗志为贵州远程制药申报六类新药“双冬胶囊”一事,帮忙协调国家药监总局注册司,后该药品文号顺利申报办理。为表示感谢,该公司董事长程吉祥通过省食药监局稽查局局长胡德强送给罗志13万元的好处费。另外,程吉祥还分两次以拜年名义送给罗志共计1万元的好处费。

  2012年至2017年,罗志为贵州联盛药业的消炎镇痛膏、麝香活血化瘀膏等药品品种办理药品技术转让。为表示感谢,该公司董事长汪洪峰分多次送给罗志共计21万元的财物,包含14万元现金及7万元的国贸商城购物卡,罗志全部予以收受。

  2015年底,国家药监总局起草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中规定将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督管理权限下放至省食药监局。

  为此,贵州汉方集团副总经理、贵州德昌祥制药董事长姚厂发为此找到罗志,请求其以后能在汉方集团申报中药配方颗粒的事项上给予关照,罗志对此表示同意。姚厂发遂于2016年初与2017年初分两次,以拜年名义共计送给罗志20万元的好处费。除了姚厂发亲自给罗志,2016年初姚厂发安排德昌祥公司员工刘某,代表德昌祥制药以拜年名义送给罗志5万元,感谢其在相关日常业务中所提供的支持、关照。

  2015年年底,贵州扬生医用器材董事长黄昌平为了感谢罗志在产品注册、生产许可方面给予的帮助,送给罗志20万元。罗志全部予以收受。

  2017年4月,贵州百灵董事长姜伟送给罗志10万元,希望罗志作为省食药监局药品化妆品注册处处长,在百灵集团申报“糖宁通络”国药准字文号及工艺登记等相关事项上提供帮助,罗志予以收受并表示同意帮忙。

  2008年-2017年,罗志还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处室相关业务中收受为多家医药企业的好处费并为其谋取利益:包括收受龟龄寿药业杨某某4万元、威门药业副董事长杨槐6万元、圣济堂制药高某某3万元、贵州拜特制药总经理薛捷2万元、贵州飞云岭药业董事长胡建元2000元、益佰制药夏某某4万元、贵州百灵监事夏文9万元、瑞和制药大股东熊毅刚2万元、信邦制药杨某1.2万元、秦泰药业王某8万元、良济药业董事付正友2.2万元。以上钱款共计41.6万元。

  与领导一起收干股好处并单独索要200万

  2011年底,贵阳杏林堂制药负责人江沨因需要国药准字药品批准文号找到时任省食药监局局长董穗生(另案处理)、时任省食药监局稽查局局长胡德强(另案处理)与罗志,后董穗生、胡德强、罗志与江沨商定帮助转入国药准字药品批准文号到杏林堂并在该公司各自占有24%干股,该三人所占干股共计72%,均由江沨代持。

  应江沨请托,董穗生出面向神奇药业集团董事长张芝庭打招呼,要求无偿转让精乌颗粒等三个国药准字药品文号到江沨的杏林堂,张芝庭表示同意。在此过程中,江沨也通过其他途径从相关企业受让国药准字药品文号。之后,罗志为包括精乌颗粒、石吊兰片等7个药品文号办理品种转移,将相关药品文号从原生产企业划转至杏林堂。该7个品种中,包括复方透骨香乳膏、苑叶止咳糖浆等在内的相关药品文号由于未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再注册申请,属于不予再注册品种,罗志又为该部分文号违规办理了再注册。

  2013年下半年,江沨将其持有的28%杏林堂股份卖给贵州盛世龙方制药董事长张沛。张沛将杏林堂更名为贵州大汉制药,该公司全部股份由贵州大汉投资实际持有,原来由江枫代持的罗志、董穗生、胡德强在杏林堂72%的股份,转入贵州大汉投资,占比不变,该部分干股按胡德强安排由他人代某代持。

  2016年8月,经董穗生、罗志、胡德强、张沛商定,张沛将大汉制药以6500万元的交易价整体转卖给海南伊顺药业(其中1300万元约定需待相关药品手续审批成功才支付至案发时尚未审批成功,故伊顺药业应支付5200万元,扣除大汉公司负债1840万元后,伊顺药业实际支付给大汉制药3360万元),张沛得到转让款后,扣除自己收购江枫股份时所支付的1680万元及经营成本,给了胡德强1100万元给三人分配,罗志分得其中100万元。杏林堂、大汉制药成立以后,至案发前未分红,罗志、董穗生、胡德强未实际出资,亦未参与经营管理。经鉴定,杏林堂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净资产(所有者权益)1462.82万元,罗志、董穗生、胡德强三人所占的72%的股份价值为1053.23万元。

  在此之后,罗志又以借款的形式向张沛索要了2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罗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受贿现金181.6万元,伙同董穗生、胡德强共同收受干股,价值1053.23万元,向他人索取200万元,共计受贿1434.8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罗志在共同受贿过程中,与他人共同商量、分工合作,利用各自职权、地位为他人谋取利益,作用地位相当,但分配受贿所得较其他共同行为人少,量刑时应当有区别。被告人罗志以借款为由索要他人人民币200万元,系索贿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罗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二、罗志已退缴的其受贿个人所得的全部赃款481.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罗志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对杏林堂进行了投资并参与经营,不能按股价这家计算受贿金额,且其中并无索贿200万元的事实。同时罗志还认为,单独收受的贿赂中,窦啟玲的50万元以及收受的82.2万元不应计算为受贿金额。但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说资本 恢恢)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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