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亚事执业大洋电机中存多项问题 被出具警示函

北方亚事执业大洋电机中存多项问题 被出具警示函
2020年01月19日 18:58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月17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彭岳兴、詹志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证监局对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机)委托北方亚事开展的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商誉减值相关评估专题检查。经查,发现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部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独立性调查。部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没有在《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声明》上签字,你们未采取其他措施识别未签字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否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道德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对评估资料的核查验证程序不到位。在运用收益法对大洋电机子公司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驱动)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可回收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下简称上海电驱动项目)执行评估工作时,使用了上海电驱动提供的剔除2017年新增的氢能源等业务后的经营业绩预测表和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等科目的预测资料。对于上海电驱动收入预测趋势与历史走势不一致的情况,你们未能充分地核查分析;对于上海电驱动提供的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等科目的预测资料,你们未能充分地核查验证。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在对上海电驱动项目执行评估工作时以收购上海电驱动形成的商誉相关的资产组作为评估对象,但在出具的《大洋电机拟对合并上海电驱动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项目涉及的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北京亚事评报字[2019]第01-232号)中将资产评估对象界定为上海电驱动的主营业务资产所形成的资产组,涉及的资产范围为委托人指定的上海电驱动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反映的全部主营业务经营性有形资产和可确认的无形资产组成的资产组,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的规定。

  四、资产评估报告未包含必要信息。一是未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在收益法中使用的特定风险收益率的测算、逻辑推理、形成过程和相关评估数据的获取来源;二是未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价值类型与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的对应关系,只披露了价值类型的定义。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彭岳兴、詹志福作为上述评估项目的签字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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