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商誉减值审计不到位 大信所被出具警示函

长春燃气商誉减值审计不到位 大信所被出具警示函
2020年01月17日 18:23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月15日,吉林证监局披露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树奇、郑丽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林证监局对大信所及注册会计师王树奇、郑丽秋执行的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燃气”或“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大信审字[2019]第7-00016号)的商誉减值审计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执业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商誉及其他各项资产减值审计工作不到位

  在珲春燃气、龙井燃气商誉减值审计过程中,利用了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包含商誉的资产组中其他各项资产均存在减值,但公司财务报告未对其他各项资产计提减值,未见其关注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其他各项资产减值情况。

  (1)根据财务报告计算得出,珲春燃气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为5786.60万元,包含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为7424.57万元,该资产组应计提减值金额为1637.97万元。2018年度公司对商誉计提减值466.76万元,未对资产组中其他各项资产计提减值,未见其关注其他各项资产不计提减值的合理性。

  (2)根据财务报告计算得出,龙井燃气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为4899.11万元,包含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为7231.16万元,资产组应计提减值金额为2332.05万元。2018年度公司对商誉计提减值2132.92万元,未对资产组中其他各项资产计提减值,未见其关注其他各项资产不计提减值的合理性。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未充分关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不充分

  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未披露商誉所在资产组的构成与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产组不一致的情况;未披露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的重要假设;披露了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未披露评估机构认定的资产组与你们认定的资产组存在不一致情况,未见其充分关注公司对商誉减值相关重要信息披露不充分。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测算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到位

  在珲春燃气商誉减值审计过程中,经复算确认的折现率为13.85%,但在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采用的折现率为14.79%,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导致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少计算119.99万元。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大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树奇、郑丽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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