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业股份内幕交易当事人收行政处罚书 被罚款60万

天业股份内幕交易当事人收行政处罚书 被罚款60万
2019年12月09日 18:06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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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12月5日,深圳证监局披露对苏建朝内幕交易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股份)股票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苏建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情况

  2016年6月7日,天业股份境外全资子公司明加尔金源公司董事长吉某敏向天业股份董事长曾某秦邮件汇报Hanking AustraliaPtyLtd(罕王澳大利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罕王澳洲)矿业相关情况,并在邮件中称已与交易对方中国罕王控股有限公司进行了初步接洽,向其口头表达了参与意向,并计划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事宜,以便罕王澳洲开放数据库开始尽调。

  2016年8月28日,明加尔金源公司董事长吉某敏通过电话会议向天业股份董事会汇报了罕王澳洲推出公开竞标相关情况,董事会授权明加尔金源公司参与竞标。天业股份参会人员包括董事长曾某秦、董事李某召等。

  2016年9月26日,明加尔金源公司与天业股份召开电话会,初步确定拟实施收购标的为Barrick(Australia Pacific)PtyLtd(以下简称“大采坑”项目)50%股权以及罕王澳洲100%股权。天业股份参会人员有董事长曾某秦、董事李某召等。

  2016年9月27日,明加尔金源公司对拟收购标的资产启动前期调查工作。

  2016年10月21日,天业股份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同意公司竞购海外矿业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参与上述项目的尽职调查、竞价及收购,并授权经营层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2016年11月7日,天业股份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就此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及交易方案进行商议论证,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安排初步尽调工作。

  2016年11月17日,罕王澳洲股权收购正式中标。天业股份董事长、总经理、董秘讨论认为收购项目进展良好,确定上市公司于11月21日(周一)起正式停牌。

  2016年11月21日,天业股份停牌。

  2017年2月21日,天业股份发布《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称公司拟采取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等方式收购罕王澳洲100%股权。

  2017年5月12日,天业股份复牌,并发布《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称天业股份拟间接收购罕王澳洲,对价为18.3亿元,占天业股份2016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9.44%、净资产的95.53%。

  综上,天业股份拟收购“大采坑”及罕王澳洲股权事项具有重大性,在天业股份依法披露前具有未公开性,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6月7日,公开于2017年2月21日。李某召自2014年5月起任天业股份董事,为《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6年8月28日。

  二、苏建朝通过他人证券账户内幕交易“天业股份”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苏建朝控制使用“苏某莲”、“苏某力”、“张某”光大证券、“张某”兴业证券、“张某”民族证券、“张某华”、“高某华”、“李某起”、“成某菊”共计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苏某莲账户组)交易“天业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苏某莲”证券账户:该账户自2016年8月18日开立后至10月9日无交易记录,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0月13日合计买入14万股“天业股份”,清算金额约174万元,停牌前未卖出。2017年11月3日将此前买入的“天业股份”全部卖出。

  “苏某力”证券账户: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0月13日、10月14日合计买入27万股“天业股份”,清算金额约334万元,停牌前未卖出。2017年9月4日至11月9日,卖出账户中所持有的全部“天业股份”股票。

  “张某”光大证券账户: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0月13日合计买入6万股“天业股份”,清算金额约74.86万元。2017年9月1日至9月4日,卖出账户中持有的全部“天业股份”股票。

  “张某”兴业证券账户: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0月13日合计买入7.5万股“天业股份”,清算金额约93.35万元。2017年11月3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天业股份”7.5万股。

  “张某”民族证券账户:2016年11月17日买入“天业股份”9.6万股,清算金额约135.46万元。2017年11月3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天业股份”股票。

  “张某华”证券账户:2016年11月17日买入2.8万股“天业股份”,清算金额约39.49万元。2017年11月3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天业股份”股票。

  “高某华”证券账户: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0月13日合计买入8万股“天业股份”,清算金额约100万元。2017年11月3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天业股份”股票。

  “李某起”证券账户:2016年10月17日买入5万股“天业股份”,清算金额约70.61万元。2017年11月3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天业股份”股票。

  “成某菊”证券账户:2016年10月17日买入4.5万股“天业股份”,清算金额约64.02万元。2017年11月3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4.5万股“天业股份”股票。

  苏某莲账户组前述交易共计亏损1,250,160.29元。

  苏建朝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召关系密切。苏建朝与李某召平时有业务往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双方有多次通话联系。苏建朝在2016年9月30日与李某召通话后,于国庆节后第一个交易日10月10日,向苏某莲账户组突击转入1000万,并在同日及随后4个交易日利用该账户组买入“天业股份”62.5万股,清算金额776.35万元,买入时间连续、节奏一致。11月17日再次转入资金500万元,利用该账户组买入“天业股份”21.9万股,清算金额约309.53万元。苏建朝向苏某莲账户组首次突击转入大额资金交易“天业股份”时间与苏建朝和李某召通话时间基本一致,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变化关键时点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当事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上述事实,有天业股份公告、询问笔录、通话记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下单交易地址、银行账户资料以及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苏建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苏建朝处以60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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