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港债务违约 国开泰富主张王文良等应担连带责任

丹东港债务违约 国开泰富主张王文良等应担连带责任
2019年07月25日 18:04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两则民事裁定书,由于丹东港债券违约,国开泰富基金5000万本金未获兑付。国开泰富基金将丹东港股东日林实业和实际控股人王文良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本金及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丹东港与日林实业、王文良之间无关联性,属于独立的诉讼个体,故驳回了国开泰富基金对二者的诉讼请求。国开泰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回了一审裁定结果。

  2014年9月4日,丹东港为获取融资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债券简称为14丹东港MTN001,发行金额为10亿元,期限5年(附第三年未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利率为5.86%,本金的兑付日为2017年10月30日。

  2014年9月17日,该债券开始发行。9月22日,该债券开始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间流通转让。在该债券存续期内,国开泰富基金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了5000万该债券。

  2017年10月30日,丹东港按照约定利率支付了国开泰富利息,但5000万本金并未支付。

  当日,丹东港发布了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金的公告,构成实质性违约行为。

  经过工商登记处查询,丹东港的股东分别为日林实业(认缴出资额13816.8万美元,实缴出资额3376.8万美元)、辽东投资(认缴出资额7676万美元,实缴出资额1876万美元)、纽约港务(认缴出资额11514万美元,实缴出资额2814万美元)和环球港口(认缴出资额5373.2万美元,实缴出资额1313.2万美元)。债券募集说明书曾显示,该四家公司的出资人均为王文良。

  面对丹东港债券违约事实,国开泰富基金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

  1、丹东港支付案涉票据本金5000万;

  2、丹东港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债券本金之日止,以债券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021%利率计算,暂计至2018年4月23日为人民币183.75万元);

  3、判决日林实业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人民币1.04亿)对丹东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判决王文良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2.9亿美元)对丹东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以及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由丹东港、王文良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开泰富基金与丹东港之间属于公司债券纠纷,而与日林实业、王文良之间属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两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应为两个独立的诉讼主体。二者在适用法律上没有关联关系,故不便于在一个案件中同时进行审理。

  一审法院裁定国开泰富基金诉丹东港债券交易纠纷继续审理,驳回国开泰富对日林实业和王文良的起诉。

  国开泰富基金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国开泰富基金在诉丹东港债券交易纠纷时,能否一案同时诉讼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

  国开泰富基金主张丹东港的股东日林实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王文良为成为丹东港实际控制人但又为逃避股东责任而设立空壳公司作为丹东港的股东。因此要求日林公司以及王文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些仍属于债券交易纠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国开泰富基金有权在起诉丹东港时一并主张对日林实业和王文良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据了解,在一审法院立案后,一审法院并未向日林实业、王文良送达国开泰富基金的起诉状及相关立案受理手续。日林实业、王文良未就国开泰富基金的起诉进行答辩。

  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结果。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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