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6月25日,江苏证监局披露《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东海证券存在以下情况:
一、对境外子公司管控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境外子公司强化合规风险管理及审慎开展业务。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0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2014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尽职调查不充分,未对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作出合理判断,业务开展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未有效执行相关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东海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东海证券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强化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控,提升合规管理水平,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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