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飞行员单方解约 中国国航分公司要求赔3800余万元

8名飞行员单方解约 中国国航分公司要求赔3800余万元
2019年06月20日 16:40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多份中国国航西南分公司与员工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其中涉及公司向8名欲解约飞行解除劳动关系或涉及索赔金额问题。上述8名飞行员中有2名机长、2名教员、3名副驾驶、1名飞行员,并要求其中7名飞行员共计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3800余万元,最终法院仅支持了赔偿金部分。

  根据判决书资料,8名飞行员签署合同起始日期,及飞行员要求解除合同日期如下:

  在合同中双方对双方解约和终止劳动合同做出约定:经双方协议同意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随时解约;其他情形的乙方(飞行员)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国航西南分公司,并在乙方赔偿完毕给国航西南分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劳动合同中约定承担的违约责任后,方可办理解约手续。

  此外,合同规定,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前,乙方要将自己所持有的工作用品、设备资产、工作资料、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图表或其他涉及甲方知识产权的各类信息资料等及时移交国航西南分公司指定的人员,并办妥相关手续。在乙方未按上述规定移交相关材料前,国航西南分公司有权拒绝为乙方办理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手续。

  作为国航西南分公司自主培养的飞行员,上述六位的所有培训费用均由国航西南分公司支付。

  2014年12月23日,国航西南分公司确认李某1为A330机型A类教员。

  2015年1月29日,国航西南分公司确认刘某的飞行技术标准为:机长A1。

  2016年5月11日,国航西南分公司确认李某2飞行技术标准为:机长A1。

  2016年6月30日,国航西南分公司确认罗某飞行技术标准为:副驾驶员F3;

  2016年8月30日,国航西南分公司确认王某的飞行技术标准为:副驾驶F2;

  2016年12月13日,国航西南分公司确认袁某飞行技术标准为:副驾驶F2;

  2018年3月12日国航西南分公司确认蒋某为教员,飞行部确认蒋某技术等级为机长A2,

  2017年1月8日,国航下发《中国国航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员流动管理办法》,要求各单位参照执行。该办法表示,考虑目前飞行员短缺,对于不愿意进入流动池的飞行员。国航将对其提供有序流动补偿费用。确定的有序流动补偿费用税后标准为:

  机长(含以上)不低于人民币380万元(55岁以上每年递减10万元),飞行经历时间1900-3500小时之间的副驾驶不低于人民币380万元,其余飞行经历时间外的副驾驶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该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对于上述8名飞行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得行为,中国航空西南分公司因赔偿金问题提起诉讼:

  要求王某立即交回飞行记录簿、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支付违约金150万元;共计300万元;

  要求罗某、袁某立即交回飞行记录薄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50万元,支付违约金250万元;

  要求蒋某、李某1、李某2和刘某交回员工智能卡(工作牌)、飞行经历记录本,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380万元;支付违约金380万元;每人共计760万元;

  要求确定中国国航西南分公司与丁某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中国国航西南分公司表示,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担任机组必须成员必需的训练包括新雇员训练、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等。而飞行员作为高技能人才,具有专业性及特殊性,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养过程及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根据飞行员的培养规律等,航空公司实际培养一名成熟飞行员,周期大都在10年以上,将一名普通学生培养成飞行学员,航空公司需要投入基本费用在20万元以上,需要将一名普通的飞行员培养成一名成熟的驾驶员,则最少要花费数百万元。因此,中国国航西南分公司认为,飞行员因个人原因离职后应当支付公司相应的培训服务期违约金。

  但飞行员方面认为,中国国航西南分公司未能举证飞行员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协议或津液限制的情况,故支付赔偿金于法无依。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智能卡、飞行经历记录本是否算作合同规定离职移交材料,飞行员在与中国国航西南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期间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向该公司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中并未明确移交的资料包括国航西南分公司诉讼请求的员工智能卡(工作牌)、飞行经历记录本以及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等内容。因此,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除丁某外,上述7名飞行员与国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后,在国航西南分公司就职。该公司在飞行员任职期内为其提供了委托培养和持续的职业培训,并支付了巨额的培训费用。飞行员单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由此为国航西南分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应依法向国航西南分公司赔偿。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未规定最低服务年限。飞行员均提前30日向国航西南分公司递交的辞职报告,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

  故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向国航西南分公司赔偿150万元;袁某、罗某分别向国航西南分公司赔偿250万元;刘某、蒋某、李某1、李某2分别向国航西南分公司赔偿380万元,案件受理费用由国航西南分公司与飞行员共同承担。判决中国国航西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与丁某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双方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0万元。中国国航西南分公司及飞行员均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后维持,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恢恢/文)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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