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员工离职后讨要10万绩效 仲裁起诉均失败

中泰证券员工离职后讨要10万绩效 仲裁起诉均失败
2019年06月13日 15:55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显示,中泰证券新三板业务部员工王某离职后向中泰证券讨要2017年10万元的绩效工资,仲裁及两次诉讼均未获支持。

  2014年6月9日,王某与中泰证券前身的齐鲁证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担任推荐挂牌岗位工作等内容,期限从2014年6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试用期从2014年6月9日起至2014年8月8日。2015年6月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续订合同依旧是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

  2018年6月8日,王某因个人原因为向中泰证券申请离职。王某的离职申请得到了中泰证券的批准。2018年6月28日,中泰证券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内容大致为确认双方于今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结清劳资关系和所有假期。即日起王某与中泰证券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及劳动纠纷和争议。在签收人处,有王某的签字。

  王某与中泰证券确认,双方自2014年6月9日至2018年6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但王某表示,在入职新工作单位时,需要提交离职证明,如不签字,则新单位不会录取,中泰证券也不会为其保留职位,故才签字签收。但在确认签署《证明书》时,看到“结清劳资关系和所有假期”和“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及劳动纠纷和争议”的表述,当时就向中泰证券提出异议,但中泰证券未予答复。王某认为中泰证券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

  因发生工资争议,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中泰证券支付2017年度被扣留的绩效工资10.19万元,但北京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于2018年11月26日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确表示在签字时看到“结清劳资关系和所有假期”和“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及劳动纠纷和争议”的表述,表明王某对该证明书全部内容及含义的知悉。王某签字的行为属合法有效。且王某明确表示签署《证明书》的目的在于尽快入职新的工作单位,可见王某的签字行为系出于对自身原因的考虑,故中泰证券不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形。因此,法院对王某要求中泰证券支付2017年度绩效工资10.19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提起上述。王某称中泰证券拖欠工资是既定事实。且中泰证券以签订《证明书》为办理离职证明的条件,自己作为劳动者不得不签。针对《证明书》,王某也提出质疑:一、是中泰证券提供的格式文本,免除其责任,排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二、中泰证券不应该以《证明书》不予发放劳动者的奖金。

  二审中,王某提交兰某某与中泰证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判决书、2017年度工资卡流水、自己与中泰证券新三板业务部北京行政人员张某某微信沟通记录、2018年7月份日历、王某与中泰证券工作人员曾某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中泰证券就《证明书》设置了前提条件,自己的签字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二审后认为,王某在《证明书》上签字系因其需要尽快入职新的用人单位以及接续社会保险的缴纳,是其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权衡判断的结果。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中泰证券工作多年,应当知悉公司的绩效工资发放制度与时间。故王某亦应当知晓签订该协议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认定,《证明书》合法有效,且对于中泰证券以及王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恢恢/文)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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