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要求中国电信补发8万工资 法院:不存在劳动关系

李某要求中国电信补发8万工资 法院: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9年05月27日 16:46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显示,李某与中国电信威信分公司就彼此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李某要求中国电信威信分公司补偿其8万工资,但中国电信威信分公司称双方只是代理关系故而拒绝李某的请求。

  李某称自己自2013年10月起至今一直在中国电信威信分公司处工作,中国电信威信分公司一直拒绝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但却一直安排李某的工作。李某表示,自己为中国电信威信分公司工作的性质是在林凤范围内从事宽带安装维护、发展电信手机客户、收电话费、机房维护看管等。中国电信威信分公司对李某上下班没有严格要求,工资不固定,是按件计量发放到李某银行卡上。

  2009年1月7日,李某以“威信县林凤乡电信业务代办点”名称,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电信通信业务代办。2015年5月27日与中国电信威信分公司公司继续签订了《农村电信业务代维合同》,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中国电信威信分公司要求李某继续签合同,李某拒签,但仍按原签订合同继续履行义务,其应得的电信业务代维报酬,双方尚未结清。

  2016年,李某与中国电信威信分公司因用工问题发生争议,中国电信威信分公司仍以工资的形式支付李某报酬,默示了与李某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但李某表示从2017年3月至今,中国电信威信分公司无故扣发了李某的工资8万余元。2018年8月27日,李某向威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拒,故提起诉讼。李某请求确认双方从2013年10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8万元,按所扣工资的100%支付原告赔偿金,中国电信威信分公司需从2013年10月起按规定为原告交纳养老保险。

  中国电信威信分公司辩称自己与李某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农村电信业务代维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是平等的业务合同关系,不存在任何合伙、合资、劳动雇佣关系。自始至终,双方均是一种代理关系,并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因此,李某在中国电信威信分公司处获得的是代维费佣金,而非劳动报酬,代理佣金与劳动报酬存在本质的区别。故李某的工作性质和内容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中国电信威信分公司还称本案应该由昭通仲裁委管辖。因2015年签订的《农村电信业务代维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该提交昭通仲裁委员会仲裁。

  李某与中国电信威信分公司公司曾因劳动争议于2011年向本院提起诉讼,法院当时判决确认李某自1983年8月至2009年1月13日与中国电信威信分公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中国电信威信分公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判决再次确认李某与中国电信威信分公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李某与中国电信威信分公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1983年8月至2005年12月31日。2006年1月1日起至该协议签订之日双方不在劳动关系,并就相关的经济补偿、养老保险、外包代办费和财产的交过等进行了约定。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三分合同即《农村支局电信业务承包代办协议模板》、和《农村电信业务代维合同》已界定了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李某与中国电信威信分公司公司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2016年1月1日以后,双方虽再未签订合同,原因是李某要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而中国电信威信分公司则要求与其签订电信业务代维合同。所以李某主张2017年3月至今被告扣发其工资,应属未被结清的电信业务代维费,不属劳动争议。

  综上法院认为,李某主张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从2013年10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充分,理由不成立,不予以支持,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恢恢/文)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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