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明文旅重大事项未信息披露 公司及副总经理被警示

阳明文旅重大事项未信息披露 公司及副总经理被警示
2018年12月17日 14:20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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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12月17日,近日,余姚市阳明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因部分重大事项未进行信息披露等违规行为,公司及副总经理一同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宁波证监局对余姚市阳明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16余姚债”相关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余姚市阳明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重大事项未进行信息披露

  1. 根据余姚市阳明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余姚市四明山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姚旅投)与余姚市嘉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姚嘉韵)于2013年12月31日及2014年12月31日达成的协议,余姚嘉韵豁免对余姚旅投的债权。余姚嘉韵系余姚旅投关联方,余姚旅投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关联交易中未披露相关债务豁免情况。

  2. 余姚市阳明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姚城镇建设)签订的《委托建设及项目回购协议》约定余姚城镇建设于2013-2017年向公司回购四明湖度假村改造提升工程。经现场检查发现,截至现场检查日,余姚旅投未收到相关项目回购款项。该事项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余姚旅投未进行披露。

  二、个别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错误

  1. 在建工程费用资本化金额存在错误。经现场检查发现,2013-2014年经审计财务报告中,你公司利息资本化未严格区分贷款用途,将部分用于其他项目的贷款利息费用予以资本化并计入四明湖度假村改造提升工程,管理费用资本化亦未进行严格区分即予以资本化。

  三、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 2016年4月30日、10月31日,公司新增借款分别超过上年末净资产40%、20%;2016年8月4日,公司董事会决议聘任徐焕章为董事长、总经理;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才对上述事项予以公告。

  2. 2018年2月26日,公司董事会决议聘任金黎君为董事长、总经理,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才予以公告。

  宁波证监局表示,余姚市阳明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并鉴于余姚市阳明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发现问题后及时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对余姚市阳明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副总经理孙坚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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