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份招股书说不清两关键问题 晶台股份申报IPO难平疑

3份招股书说不清两关键问题 晶台股份申报IPO难平疑
2020年07月15日 13:09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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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份招股书说不清两个关键问题 晶台股份平移申报IPO难“平疑”

  来源微信公众号:天下公司

  三份招股书披露的委托加工成本自说自话,零星工序委托加工成本2019年全年发生额尚不及上半年的一半不可思议;对主要客户的销售额与客户披露的采购额无法匹配,且招股书未提供任何解释。已从证监会创业板平移至深交所申请IPO的晶台股份信披难“平疑”。

  本刊研究员  刘俊梅/文

  7月10日,证监会官网发布信息,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发证券”)在康美药业相关投行业务中的违规行为依法下发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拟对广发证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12个月的监管措施。这一措施的实施必然对那些以广发证券为保荐机构的IPO申请企业上市进程产生重大影响,深圳市晶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晶台股份”)便是其中之一。

  深交所官网显示,6月29日,晶台股份的IPO申请文件已获受理。由于晶台股份在2019年11月就完成了创业板申请IPO的预披露更新,因此,晶台股份在深交所的IPO申报属于创业板在审企业的平移申报。

  最新招股说明书显示,晶台股份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从事LED封装及应用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晶台股份主要产品为SMD LED和LED灯具及配套产品,这些产品主要应用于显示、照明等领域。

  2017-2019年,晶台股份实现营业收入9.13亿元、10.91亿元和11.02亿元,实现净利润6247.5万元、8453.99万元和8953.15万元,近3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逐年增长。

  但梳理招股说明书发现,晶台股份所披露信息尚有疑问待解。

  前后不一的委托加工成本

  晶台股份先后公开披露了三份招股说明书,披露时间分别为2019年6月、2019年11月和2020年6月,但这三份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委托加工成本却并不完全一致。

  201906版招股说明书显示,2016-2018年,晶台股份的委托加工成本分别为2174.25万元、3274.16万元和3729.34万元。

  由于证监会在晶台股份首发反馈意见中曾提出: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委托加工产品的具体类型,个别零星工序暂时性产能不足产生委托加工需求与正常委托加工业务报告期各期委托加工成本、占比。

  因此,201911版招股说明书丰富了委托加工成本的披露内容(如下表所示)。

  但与此同时,委托加工成本金额也发生了变化。201911版招股说明书显示,2016-2018年,晶台股份的委托加工成本分别为2306万元、3264.73万元和3778.62万元,这完全不同于201906版所披露的委托加工成本。但201911版招股说明书却没有提供任何关于晶台股份调整2016-2018年各期委托加工成本金额的说明。

  和201911版招股说明书相比,2020版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委托加工成本(如下表所示)似乎并没有什么问题。2017年和2018年,两版招股说明书的委托加工成本是一致的,但让人产生疑问的是2019年的零星工序委托加工成本。

  201911版招股说明书显示,2019年上半年,晶台股份零星工序委托加工成本为59.7万元,但2020版招股说明书则显示,2019年,晶台股份的零星工序委托加工成本为21.01万元。

  也就是说,晶台股份2019年全年发生的零星工序委托加工成本尚不及上半年发生额的一半。这个变化是如何发生的,晶台股份是不是应该给投资者一个解释呢?

  销售额和客户所披露采购额难以匹配

  最新招股说明书显示,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统称“艾比森”,证券代码:300389.SZ)是晶台股份的五大客户之一,2017-2019年,晶台股份对艾比森的销售额分别为5251.45万元、7551.37万元和7868.69万元。

  但艾比森2017-2019年年报显示的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额中却没有与晶台股份所披露销售额相对应的采购额。

  艾比森2017年年报显示的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如下表所示:

  可见,2017年,晶台股份对艾比森的销售额介于艾比森第三大供应商和第四大供应商的采购额之间。

  艾比森2018年年报显示的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如下表所示:

  同样,2018年,晶台股份对艾比森的销售额介于艾比森第一大供应商和第二大供应商的采购额之间。

  艾比森2019年年报显示的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如下表所示。

  显然,2019年,晶台股份对艾比森的销售额介于艾比森第二大供应商和第三大供应商的采购额之间。

  同样的问题还出现在晶台股份五大客户中的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统称“洲明科技”,证券代码:300232.SZ)身上。

  招股说明书显示,2017-2019年,晶台股份对洲明科技的销售额分别为13083.85万元、16680.5万元和17593.07万元。

  但洲明科技的2017-2019年年报显示的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中也没有发现与晶台股份所披露销售额相对应的采购额。

  洲明科技2017年年报显示的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如下表所示。

  洲明科技2018年年报显示的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如下表所示。

  洲明科技2019年年报显示的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如下表所示。

  比较发现,2017-2019年,晶台股份对洲明科技的销售额均介于洲明科技同期第一大供应商和第二大供应商的采购额之间。

  这就有点不可思议了。这两个客户均为上市公司,且相关信息均可公开获取,在此条件下,晶台股份所披露的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却和该客户所披露的采购金额不一致,而且,晶台股份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此现象予以说明。

  这种信息披露方式是否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呢?难道相关中介机构没有发现这种显而易见的问题?如果相关中介机构发现了这种问题,为什么没有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如果相关中介机构没有发现这种问题,那么,其勤勉尽责又体现在哪儿呢?

  附:晶台股份IPO主要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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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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