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会满首秀强调的信息披露 究竟该怎么披露

易会满首秀强调的信息披露 究竟该怎么披露
2019年02月27日 18:17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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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会满首秀强调的信息披露,究竟该怎么披露

  来源:洪泰Family  

  如果不是一场定性“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的会议,让疯牛突现,信息披露,才是近期资本市场最热的关键词。

  今天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新闻发布会,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副主席李超、副主席方星海、上交所理事长黄红元等人出席,介绍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等情况。

  在这场被媒体称为“首秀”的新闻发布会上,新任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强调,设立科创板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具体举措,这一次不仅仅是新设一个板块,更重要的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各个环节进行制度创新,建立健全以信披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易会满表示,必须敬畏市场,尊重规律、遵循规律,毫不动摇地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必须敬畏法治,坚持依法治市、依法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此,要推动修订证券法,提高违法成本。

  这是尊重资本市场发展规律,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也是党和国家的期待。

  在2月22日的第十三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不仅定性了“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还同时强调,要做好金融业综合统计,健全及时反映风险波动的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发布管理规则,健全信用惩戒机制。要解决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

  信息披露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甚至在这场首秀发布会上被再三强调:“科创板实行更严格信披制度,建立以信披为中心的发行审核制度”、“要实行更严格的信息披露,这是注册制的核心内容。”

  这和洪泰基金创始合伙人、洪泰资本控股董事长盛希泰一直呼吁的充分信息披露观点不谋而合。泰哥在多个场合表示,搞好科创板有两个前提,第一,充分信息披露;第二,对造假的发行人主体(即上市公司和实控人)严刑峻法。

  泰哥表示:充分信息披露,是成熟市场经验。只要把它客观的亮出来,投资者自会有选择。你不要代我判断,否则就是越俎代庖。特别是在违法成本和惩处对象方面,泰哥一再强调,造假上市之后发行人获得了巨大利益,被发现造假但惩罚力度太轻,刑满释放之后身家仍过亿,这样的处罚远远达不到“以儆效尤”的效果,以致于仍有人冒着风险造假。强烈呼吁从法治的角度加大对企业造假的惩罚力度,并且严惩从市场融资的发行人主体(即上市公司和实控人),必须罚得倾家荡产,这也是确保注册制落地的前提。否则目前企业造假相比于其获得的巨额收益,惩罚带来的成本和代价太低。

  相关意见在科创板征求意见稿中都有体现。科创板配套制度中强调,实行注册制,着重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导向。在信披环节,首先强调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并且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控人都必须如实配合。保荐人和中介机构也必须诚实守信,依法审核,并有相关跟投要求。

  那么,充分信息披露,究竟该怎么披露?哪些需要披露?什么时候披露?对谁披露?通过什么渠道披露?这其中的争议和由此引发的案例并不少见,甚至存在一些法律法规滞后或者相互矛盾的问题。

  不久前的苏宁收购万达百货事件,颇具代表性。这一消息是由苏宁董事长张近东在公司新春团拜会上宣布的,此前并未进行公告,由此引发外界对张近东是否信披违规的质疑,并受到深交所关注。 

  针对争议,苏宁易购对外表示,“有关本次收购万达百货交易价格等信息,尚未达到深交所信息披露标准。待该项目交割完毕后,公司会在2019年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

  所谓的“深交所信息披露标准”指的是,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进行及时披露:1)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3)交易标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4)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从苏宁的对外答复中可知,此番交易应该未超过上述5大规定标准的任意一项,甚至有媒体就此推算双方此番交易额应该未达到78.96亿元。

  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指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收购37家万达百货事项是否属于“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上市公司是否需要预先披露?尤其在实际情况中,收购消息直接导致苏宁易购股价飙涨,显然已达到规定中的“产生较大影响”的标准。从这一角度看,苏宁的确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的嫌疑。

  深交所方面的态度是,近期已就苏宁易购收购万达百货未进行信息披露一事与苏宁易购进行了初步沟通,暂未触达信披标准。深交所也已通知苏宁易购回应投资者关切的问题。看来一切仍要等最终交易完成后再次核实确认。

  其中存在的争议在于,“产生较大影响”这一条件该如何界定,毕竟“影响”一词较为虚泛,是否附着有具体考察数据?;以及规定中的“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影响”,这个又该如何预计呢?事后说一句“我们之前没想到影响会这么大”,是不是就可以撇清了呢?

  如果说苏宁收购万达百货事件涉及到的是信披的条件等级问题,那么1月底的董明珠口头发布业绩被惩罚事件则体现的是信披中的权利义务问题。 

  事情经过是,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在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先于公司公告对外口头发布了格力电器2018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有关业绩信息,之后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广东证监局的依据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信息的时间不能早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等任何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董秘负责上市公司信息公布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披露公司信息,必须经过董事会书面授权。

  董明珠的确先是在1月16日下午召开的格力电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预告公司2018年将实现2000亿的总营收和260亿以上的税后净利润。从这一点看,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行为似乎无可厚非。

  不过2月10日,格力电器独立董事刘姝威把信披标准中存在的问题摆到了公众面前。刘姝威表示,“关于广东证监局发布〔2019〕6号《警示函》,有两个原则问题必须有明确答案:第一、公司董事高管是否有义务向股东大会报告业绩预期?第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四十五条的是向股东大会上报告公司业绩预期的董事高管,还是擅自向媒体发布股东大会内容的股东?证监局应该处罚谁?”

  刘姝威称,按照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公司董事高管在通过指定媒体公开的信息披露前,无权在股东大会上报告公司业绩预期。但是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另外,从披露时间看,董明珠的确提前预告了公司业绩,但是,当时股市已休市,格力电器当晚就发布了公告。此举并没有对任何利益相关方带来伤害,也没有谁能够从这一信息中获利。这确实和方洪波在中国制造论坛——而非股东大会这一上市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私自公布2018年美的经营业绩有本质性的区别。所以这也被刘姝威质疑为选择性执法。当然,最新消息是,在舆论的压力下,广东证监局也已向美的发了警示函。

  事实上,在股东大会时,一般的做法是公司要求参会股东与相关列席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不得透露会议期间所交流的公司信息。刘姝威也提出,证监局应该处罚公司董事高管还是参会股东?

  并且,关于什么情况下要披露业绩预告,主板的规定是: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以下统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实现扭亏为盈;(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显然,此次格力的业绩数据“预计2018年净利润同比增长16%-21%”并不在“要及时预告”的“上升或下降50%以上”范围内,可能格力自己也不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预告。

  在信结尾处,刘姝威称:“实施注册制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里程碑。注册制顺利实施的基础是严格监管证券市场,严格执法。”

  在科创板注册制即将呱呱坠地之际,刘姝威瞄准的恰恰是注册制的核心问题,或将让董明珠涉信披案成为推动我国证券市场信披制度改革的焦点事件。不过,正如盛希泰先生所说,注册制需要一个适应过程,没那么容易一蹴而就。因为30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一直是审核制,各个方面都需要有微调、适应和改变习惯的过程,包括监管层、中介机构、发行人主体本身以及整个中国资本市场。我们需要给新生事物一个容错的时间,一个逐渐适应和过渡的机会。

  一切还是需要法律的完善。2017年证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证券交易”一章中的“持续信息披露”一节扩充为专章规定,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明确信息披露的方式,强调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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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史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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