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浩律师解读最高法科创板"17条":肯定同股不同权

刘华浩律师解读最高法科创板"17条":肯定同股不同权
2019年06月26日 11:44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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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科创板首批新股申购在即,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新闻发布会。此《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数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本《意见》不仅仅是为即将起航的科创板提供法律支持,更与我国资本市场制度改革息息相关,部分制度是第一次受到肯定、责任人的责任界定更加明晰、为中小投资者保护提出了更多创新举措。针对此《意见》,新浪财经邀请证券市场资深律师对此《意见》进行深度解读。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的刘华浩律师对新浪财经表示,此《意见》的突破主要变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肯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同股不同权”的制度安排;2、对于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很多与之前司法实践不一样的富有创新意义的举措,包括用足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证券案件网上无纸化立案等。

  同时,刘华浩律师还表示,上述举措具体实施起来,可能还需要依赖相关细化规则的出台,此外,《意见》的实施是否要与目前正在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进行区分适用,也需要进一步的明确。

  对于《意见》第15条终提到的“立足用好、用足先行代表人诉讼制度”,刘华浩律师表示,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就有明确规定,其本身并不是一种新的事物,《意见》中强调用足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目的还是在于简化证券纠纷民事诉讼流程,强化对中小投资者诉讼权益的保障。因此,从《意见》中的改革措施来看,证券纠纷民事诉讼的方向还是在于如何降低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同时,《意见》中提到“加强专业金融审判机构建设”,刘华浩律师认为,引入专业金融审判机构的意义在于,能够使得证券纠纷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方,都能获得更加专业且快速有效的审理和裁决。整体来讲,对证券纠纷民事诉讼进行集中管辖应该是利大于弊的,但目前各地法院司法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还是有待进一步的解决。

  《意见》中除了对司法制度改革、相关责任人责任认定进一步明确外,《意见》中强调了“严格落实证券法投资风险‘买者自负’原则”。刘华浩律师对此解读到,“买者自负”并不意味着卖者不需要尽责,对投资者可理赔情况的认定主要是依据是卖者是否尽到其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履行了其特别注意义务及普通注意义务;因此,严格落实证券法投资风险”买者自负“原则,目的在于引导投资者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理性投资意识,并不会导致投资者的可理赔情况的认定更加严格,相反,相关责任区分会更加清楚。

责任编辑:王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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