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友维律师解读科创板"17条":集中管辖降低不确定性

韩友维律师解读科创板"17条":集中管辖降低不确定性
2019年06月26日 11:40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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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据了解,本《意见》是最高法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意见》包括四方面内容,17条举措。

  本《意见》不仅仅是为即将起航的科创板提供法律支持,更与我国资本市场制度改革息息相关,部分制度是第一次受到肯定、责任人的责任界定更加明晰、为中小投资者保护提出了更多创新举措。针对此《意见》,新浪财经邀请证券市场资深律师对此《意见》进行深度解读。

  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韩友维律师对新浪财经表示,在《意见》中,我们看到了一些新的突破:如在案件的管辖方面,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规定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这是一个比较大的突破,同时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管辖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对于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只要不具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可以参照适用,这也是一个突破。

  韩友维律师还表示,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些规定,不仅是针对科创板进行的改革,同时也适用于整个资本市场:如在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方面,提出严厉打击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依法从严惩治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金融犯罪等,还进一步强化了违法违规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方面,提出要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提出用好、用足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及提高投资者举证能力,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等等。

  韩友维律师指出,《意见》中明确科创板相关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在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是目前法律的一个重大突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目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赔偿纠纷案件一审以上市公司所在地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主。由于此类案件的复杂性、专业性,再加上目前对差额损失计算标准、因果关系的排除情形等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造成不同法院有不同裁判标准,往往同样一个股民维权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审理,会出现千差万别的裁判结果。譬如在系统风险等因素的认定上,即便是两个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和揭露发生在同一时期 ,法院扣除的系统风险等因素也会相差很大,有的法院扣除30%或15%,有的法院扣除87%。类似的情况还有差额损失计算标准的选择、揭露日的认定等等,这种情况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增加了股民维权的不确定性。韩友维律师表示,这次《意见》明确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赔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由专业的金融审判机构进行审理,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审判水平,大大降低了股民维权的不确定性,对股民来说是一件大好事,如果试点成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来很可能会向全国推广。

  韩友维律师进一步解读到,《意见》第5条中的相关规定主要是针对重大违法退市和“经营失败”业绩不符合上市标准而退市两种不同的情形。注册制实行后退市将会成为常态,如何做好退市股票投资者的稳定工作非常重要。《意见》第5条可以理解为,对于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重大违法退市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落实赔偿责任主体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而对于没有违法行为,仅是由于经营失败、连续亏损而触发退市标准而退市的,就要严格落实证券法投资风险“买者自负”的原则。这不仅仅是针对科创板,针对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也同样适用。

责任编辑:王曦晨

科创板 最高人民法院 17条 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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