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双重存档制度是上市企业造假克星?

香港双重存档制度是上市企业造假克星?
2018年12月20日 21:02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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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券商中国

  编者按:成熟市场与本土新兴市场有很多不同,主要包括:1、美国等市场有强大的集团诉讼,对发行人、中介机构追责高效有力;2、美国等市场投资者结构不同,机构投资者长期占市值60%以上;3、投行专业能力和声誉约束机制极强,利益与客户高度绑定;4、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专业水准相对较高。

  科创板自11月5日“横空出世”,迅速引发市场热议。因科创板承载着高远的战略意义,各方对其寄予厚望。政策细则正待出台,有市场声音建议在目前以监管部门审核为主的发行体制下,短期可以借鉴香港的“双重存档制”,由交易所对上市企业进行实质审核,监管部门仍保留对公司的形式审核,从源头上保证上市公司质量。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香港证监会着重于发行人是否披露了所有投资者可能感兴趣的信息,港交所对拟上市公司的业务、盈利、管理、市值和股票数量等作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虽然港交所对股票交易不设置涨跌停限制,但是从2016年8月22日起实施价格波动调节机制,以防止发生可带来连锁影响的极端价格波动及错误交易引致如“闪崩”等重大交易事故。此外,香港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还特别增加了针对生物科技企业和具有不同表决权架构的企业的特殊信息披露要求。

  来看记者从香港的发行上市监管制度、新股发售机制、交易机制、信息披露和港交所主板的退市标准等五大维度,梳理的香港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

  1.发行上市监管制度:双重存档制度

  香港的发行和上市是不可分割的,也就是说在香港发行股票必须要在香港交易所(以下简称港交所)上市。因此,每个发行证券的主体都会受到香港证监会和港交所的审核。香港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是高度市场化的“核准”制度,被称为双重存档制度。《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了香港证监会可以对上市申请进行审核,但香港证监会签署文件,将上市审核权转回给港交所,不过证监会仍保留否决权,对港交所规定的上市程序进行监督。

  香港证监会的监管依据是《证券及期货条例》,主要监管原则类似于“披露原则”,着重于发行人是否披露了所有投资者可能感兴趣的信息。如果证监会批准公司的发行和上市申请,则出具无异议函。若不同意,则行使否决权,拒绝公司的首发上市申请。

  港交所的监管依据是其制定的《上市规则》,对拟上市公司的业务、盈利、管理、市值和股票数量等作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如果企业无法达到这些实质审核的要求,则无法在港交所上市,也就无法在香港发行证券。所有对《上市规则》所作的修订及需要强制执行的政策决定,均须获得证监会批准。

  港交所主板股票上市条件主要包括财务类要求和非财务类要求。发行人须符合以下财务类要求之一:

  1、盈利测试。发行人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盈利至少5,000万港元,且上市时股票市值至少达5亿港元;

  2、市值、收入测试。上市时股票市值至少达40亿港元,且发行人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收入至少5亿港元;

  3、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上市时股票市值至少达20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的收入至少5亿港元,且前3个财政年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合计至少1亿港元。发行人须满足至少其中之一。

  非财务类指标包括:管理层连续三年不变;控制权最近一年不变;公众持股要求的一般标准为25%公众持有且股东人数不少于300人。发行人发行多种股份且H股市值超5000万港元或股票市值超过100亿港元的,公众持股比例不低于15%。

  此外,港交所还会关注发行人的设立、业务等方面情况,对是否同意其上市保留了最终的自由裁量权。

  2018年4月30日,为拓宽香港上市制度而新订的《上市规则》条文正式生效。通过修订《上市规则》,港交所在做出额外披露及制定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允许未能通过财务资格测试的生物科技公司及拥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创新产业及高增长发行人上市。2018年7月9日,小米集团正式在香港主板上市,成为香港首支同股不同权的公司。

  2.新股发售机制:累计投标和公开认购混合招股

  香港市场首次股票发行采用累计投标和固定价格公开认购混合招股机制,具体流程是:

  1、混合机制的股份分配方式。股份配额分为国际配售和香港公开认购两部分。国际配售主要面向国际机构投资者,香港公开认购面向香港本地的散户。

  2、定价过程。发行人与投资机构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经过非交易路演、召开分析师大会、分析师全球预路演、全球路演确定四个阶段最终确定发行价格。在第四阶段,承销商通过簿记建档确认机构投资者在不同价位的认购数量(称为累计投标),并根据该结果与发行人共同商议确认最终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而香港本地的投资者根据价格区间决定是否认购,被动接受最终发行价格。

  3、回拨机制。当公开认购部分的超额认购超过某一比率,则原本分配给国际配售部分的一部分股份会被拨入公开认购部分,以满足公开认购者的需求;除了回拨机制以外,在公开发售部分超额认购而国际配售部分未满足的情况下,发行人可以根据 “配售部分重新分配”的指引信主动将股份超额分配至公开认购部分,但分配上限和定价会有一定限制。

  4、超额配售选择权与后市支持。超额配售选择权又称“绿鞋机制”,目的是防止新股发行上市后股价下跌至发行价或发行价以下,增强参与一级市场认购的投资者的信心,实现新股股价由一级市场向二级市场的平稳过渡。采用“绿鞋”可根据市场情况调节融资规模,使供求平衡。通常情况下,发行人会指派一家主承销商为稳市商,代表发行人和整个承销团进行稳市。

  在新股发售机制创新方面,累计投标和公开认购混合并行的混合发售机制、普通投资者享有合理的分配基准和申购方式选择权、证券发行时实行股票回拨机制等方式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但与美国相比,港股市场并无有效约束上市公司增发配股、合股的机制,投资者保护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3.交易机制:不设置涨跌停限制

  港交所对股票交易不设置涨跌停限制,常见的报价方式为限价盘和市价盘。港交所对一般股票不采用做市商制度。

  (一)交易规则概况

  港交所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交易时间、市场波动调节机制、零股和特别买卖单位报价、撮合原则、协议交易、停牌证券交易、异常交易行为、交易大厅规则、交收规则和其他规定等。

  (二)交易时间

  港交所的交易时段共分为三个部分:开市前时段、持续交易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

  值得一提的是,港交所从2016年8月22日起实施价格波动调节机制,该调节机制只适用于恒生指数及恒生国企指数的成份股,以防止发生可带来连锁影响的极端价格波动及错误交易引致如“闪崩”等重大交易事故,缓解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在极端价格波动下引致的系统性风险。如果适用证券的准成交价格偏离5分钟前的最后成交价超过±10%,便会开始一个 5 分钟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买卖允许在价格限制内进行。在冷静期后,将恢复没有限制的正常交易。

  价格波动机制不适用于开市前时段和收盘竞价交易时段,仅适用于持续交易时段内在某些时段输入的整手买卖盘,包括:

  1、开市、早市和午市持续交易时段的前15分钟;

  2、午市持续交易时段的最后20分,确保该阶段收市前有15分钟可以自由进行价格发现。就每个股票,在单一交易时段(早市和午市)内最多可以触发一次冷静期,在冷静期结束后,价格波动机制的监测在该交易时段内的剩余时间将完全解除。此外,冷静期不会延至下一个交易时段。

  港交所于触发价格波动调节机制冷静期向市场发布相关信息,包括:证券代码、参考价、价格下限、价格上限及价格波动调节机制冷静期开始和结束时间。

  4.信息披露:一般性和特殊性披露制度

  香港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是由《上市规则》规定的。此外,《上市规则》还特别增加了针对生物科技企业和具有不同表决权架构的企业的特殊信息披露要求。

  具体来看,港交所的信息披露制度分为一般性披露制度和特殊性披露制度。

  目前,港交所采取部分事项事前审核、部分事项事后审核的方式。上市公司可直接披露一般性规定范围内的事项。而对于部分公告,包括“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联交易、与首次公开招股交易有关的补充资料,根据《收购守则》发表的公告、停牌及复牌公告,以及与发行人证券有关的若干事宜的一些披露规定”事项,上市公司需向港交所提交公告初稿,在通过上市科审批后,方可刊发有关公告。

  在遵守原有信息披露要求的基础上,港交所要求生物科技公司及拥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创新企业,针对性地披露与其他发行人存在的特殊之处,并在证券简称方面做出专门标识。

  一是关于生物科技公司信息披露的特殊安排。交易信息披露方面,生物科技公司的上市股本证券其股份名称结尾须有B字以作标识。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生物科技公司须在上市文件醒目位置做出警告声明,告诉投资者有关核心产品最终不一定能够成功开发及营销,并披露战略目标、各核心产品的详情、研发经验的详情等内容;生物科技公司的中期报告及年报应当披露期间内进行研发活动的详情。

  二是关于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特殊安排。交易信息披露方面,不同投票权架构发行人在其股份名称结尾加上独特的股份标记W作为标识。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发行人必须在上市文件、定期报告、通知及公告首页加入警示字句“具有不同投票权控制的公司”,并在醒目位置详细阐述发行人采用的不同投票权架构、采用的依据及对于股东的相关风险。此警告必须告知准投资者投资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发行人的潜在风险,及提醒他们必须审慎考虑后再决定投资。此外,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发行人还应当在上市文件、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明确指出不同投票权受益人身份、不同投票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对股本的影响、不同表决权将会终止的所有情形。

  以小米为例,小米集团的股份名称为“小米集团-W”。小米集团上市文件首页注明:本公司以不同投票权控制。务请留意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的潜在风险,特别是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利益未必总与股东整体利益一致,而不论其他股东如何投票,不同投票权受益人会对股东决议案的结果有重大影响。另外,小米集团上市文件专门列出了不同投票权架构及不同投票权受益人,不同投票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股对股份的影响、不同表决权将会终止的所有情形。在风险因素一节,小米集团上市文件专门强调了与不同投票权架构有关的风险,包括股份所有权集中限制股东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A类份额持有人未必以独立股东的最佳利益行事等。

  TIPS:

  需要指出的是,香港对信息披露违规的法律追责也十分严格。香港将上市公司披露股价敏感资料(“内幕消息”)列为法定责任,该法定披露机制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并正式作为《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香港证监会发布《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协助上市公司遵守披露义务。

  1.交易所自律监管

  《上市规则》规定,若联交所认为发行人作出虚假或误导公告等行为,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通过发布澄清公告、申请停牌或被联交所强制停牌等方式消除影响。

  2.证监会行政处罚

  如果证监会认为有内幕交易发生或可能发生,证监会可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提起研讯程序。若违反披露规定,审裁处可在研讯程序完结时,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取消资格令,对责任人单处或并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或其他机构的董事、经理等管理职位;(2)冷淡对待令,不得在香港取得、处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理任何证券、期货合约等权益;(3)终止及停止令,不得再作出构成违反披露规定的任何行为;(4)处以行政罚款;(5)支付政府就有关研讯程序而导致的合理的讼费及开支;(6)命令建议协会等团体针对责任人采取纪律行动,或命令责任人参加证监会的培训计划等。

  3.民事责任

  《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任何人因另一人作出市场失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而遭受金钱损失,有权对该另一人提出私人民事诉讼。此外,香港证监会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就内幕交易行为向香港法院提出诉讼,为投资者进行追偿。

  4.刑事责任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部,内幕交易也构成刑事罪行。最高刑罚为10年监禁及罚款高达1000万港元。此外,法庭可实施取消资格令、冷淡对待令等。

  5.港交所主板的退市标准:5种情况会退市

  严格的退市标准也是健全市场功能、促进优胜劣汰的保障。

  港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如交易所认为有必要保障投资者或维护一个有秩序的市场,则无论是否应发行人的要求,本交易所均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及条件下,随时暂停任何证券的买卖或将任何证券除牌。在下列情况下,交易所亦可采取上述行动:

  1、发行人未能遵守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而交易所认为情况严重者;

  2、交易所认为公众人士所持有的证券数量不足(《主板上市规则》第8.08⑴条规定:无论何时,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必须至少有25%由公众人士持有);

  3、交易所认为发行人没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相当价值的资产,以保证其证券可继续上市(参照《主板上市规则》第13.24条);

  4、交易所认为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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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史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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