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加食品拟被处罚 投资者索赔征集中

加加食品拟被处罚 投资者索赔征集中
2019年09月18日 13:10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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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2019年9月18日,加加食品(维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加加食品,代码:002650)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于2019年9月17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2号)。(加加食品维权入口

  经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查明,加加食品及其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8年2月9日、2月11日,因迫于外部债务压力,加加食品、湖南卓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振指示加加食品财务人员将加加食品2,400万元转给其指定的自然人刘某渝,将3,000万元转给加加食品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控制的湖南派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派仔”),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段维嵬签字审批同意付款,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刘永交,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彭杰,公司监事王彦武知悉上述资金转账事项。

  上述两笔转账金额合计5,400万元,占公司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2.62%,未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在事项发生时,未通过临时公告予以及时披露,截至2018年5月28日前述资金占用已全部归还。

  二、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情况

  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1月30日,为向外部保理等机构融资或帮助湖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质押,杨振指使加加食品财务人员收集公司出纳保管的银行U盾、密码,公司财务副总监保管的复核U盾、密码,交给湖南卓越财务总监蔡某珍,由蔡某珍指使湖南卓越会计周某铭使用加加食品的银行U盾、密码,通过网上银行向关联方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淀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玉蜜淀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69,880万元,向杨振指定的深圳市农耕世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耕世纪”)开具商业承兑汇票2,000万元,公司副董事长扬子江知悉,参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向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淀粉开具的合计69,88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中,有3,000万元汇票被宁夏可可美转回加加食品,未实际使用;有66,880万元汇票由杨振指使蔡某珍让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淀粉财务人员向外部保理等机构背书贴现或用于湖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质押,其中,63,880万元汇票被贴现,贴现金额合计59,741.22万元,最终均被湖南卓越或杨振使用,3,000万元汇票被用于为湖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质押。

  上述农耕世纪开具的2,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被用于湖南卓越向农耕世纪借款2,000万元提供质押。

  上述合计开具71,88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的关联交易事项,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4.91%,未经加加食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不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在事项发生时,均未按照规定予以披露;截至2018年9月28日,前述商业承兑汇票已全部结清。

  三、未及时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情况

  2017年11月杨振使用加加食品的公章,以加加食品的名义为湖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合计金额29,500万元,占公司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14.33%,未经加加食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在事项发生时,未通过临时公告予以及时披露,公司副董事长杨子江知悉、参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18年9月28日,前述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认为,加加食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和《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况,我局拟决定:

  一、对加加食品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万元;

  二、对湖南卓越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万元;

  三、对杨振给予警告,并处于罚款20万元,其中作为加加食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0万元,作为湖南卓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0万元;

  四、对杨子江、段维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

  五、对刘永交、彭杰、王彦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于罚款3万元。

  之前,2018年4月28日,加加食品发布了2017年年报并对上述涉及违规的事项作了公告。2019年6月6日,加加食品发布《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于2019年6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证调查字0897号)。同日,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湘证调查字0898号)。

  由于加加食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向广大的加加食品投资者展开征集,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或预登记。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上述律师认为,加加食品案诉讼索赔条件暂定为: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4月2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在2018年4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登记或预登记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按照法律规定,一经中国证监会认定该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的证券欺诈行为成立并做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方可正式委托律师提起索赔诉讼。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定或认定的赔付范围、赔付标准、计算方式为准。

  2.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公司退市与否,不影响索赔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进度。

  3.律师服务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行支付,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律师不应对诉讼结果做出承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及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包括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包括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责任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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