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又出奇葩官司:项目亏损了上亿 投资经理该不该拿足额奖金?

证券业又出奇葩官司:项目亏损了上亿 投资经理该不该拿足额奖金?
2021年03月02日 21:53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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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业又出“奇葩”官司,项目亏损了上亿,投资经理该不该拿足额奖金?

  来源:资事堂 

  金融机构和员工的劳动合同纠纷已经见怪不怪,但近期爆出的一例依然让人“大开眼界”。

  一家江苏的券商和前员工因为绩效奖金数目的分歧而闹上法庭。一审是员工先行起诉券商,最终券商被判支付绩效奖金差额。

  二审,券商“喊冤”,认为该员工给公司造成上亿亏损,要求改判,但未获支持。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二审又是否会改判?

  01

  公司抱怨不公平

  根据近期公布的两份法律文书显示,东吴证券与王明明日前发生了劳动合同纠纷,对于是否应该支付王明明约16.66万元的绩效奖金差额争论不休。

  东吴证券(后简称证券公司)在一审被判决支付王明明相关绩效奖金差额后,认为“显然不公平”,十分“委屈”地提起了二审上诉。

  证券公司的二审上诉请求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证券公司需支付该名员工绩效奖金,明显不公平,有违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绩效奖金以员工为公司获得利益为前提。投资存在一定的周期,具有特殊性。

  此外,证券公司强调,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该名员工实际所得总额超过213万元,公司已支付给该名员工的劳动报酬远远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

  据此,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在该名员工所负责债券项目导致证券公司严重亏损上亿元、其本人已获取超过200万元奖金的情况下,仍判决证券公司向该名员工支付绩效奖金差额,显然不公平,故请求依法改判。

  02

  员工给出解释

  对于奖金的说法,该名员工的相关辩称十分有意思。她认为,金融行业的薪酬体系与其他行业不太一样,金融行业员工的奖金金额本就远高于基本工资很多倍。员工也不可能胁迫证券公司发放奖金。既然双方都已谈妥奖金金额,证券公司依法就要履行支付奖金的义务。

  此外,该名员工还辩称,根据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证券公司至今都未能提供扣留该名员工部分绩效奖金的合法依据。

  此外,她还提出:该名员工投资的项目,均严格履行了单位内部程序,即使出现少额亏损,也不能归责于该名员工。故不同意证券公司的上诉请求。

  03

  项目亏损责任有争议

  证券公司最“扎心”的或许是,它认为该员工的债券投资项目造成公司损失上亿元。

  在上诉请求中,证券公司认为,该名员工无权享受绩效奖金。

  该公司提到,该名员工是债券投资项目16洪业02、15华信债、16刚集01、16国购01、16东辰03的投资经理,且一个债券投资项目的投资经理是唯一的。证券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清楚显示该名员工负责的上述债券投资项目均发生了违约事件,“根据市场估值及会计核算,上述债券投资项目造成证券公司损失上亿元。”

  证券公司认为,在该名员工所投资的债券项目并没有为证券公司带来任何收益的情况下,该名员工当然无权享受绩效奖金。

  文书显示,该名员工辞职的电子邮件也透露了一些信息:……由于信用环境的恶化,持仓中出现一些风险资产,虽然我也努力通过提高其他资产的投资收益和追回风险资产本金的方式进行风险化解,公司仍旧对我进行了岗位调整,对此决定我表示理解。……考虑到由于风险资产的出现公司对我的投资能力存在质疑,不再授予我投资权限,我已无法通过赚取投资收益的方式弥补可能存在的损失。……。

  04

  项目并未到期

  该名员工则称,一些债务项目要求她承担债券项目违约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她还认为,她仅是担任所负责债券项目的投资经理,而项目资金最终是否投出以及投资后的管理并不是她一人决定,而是由信用研究员、内控经理、部门负责人等人员共同决定的,要求她单独承担责任并不适当。

  公司领导曾口头告知她要扣下绩效奖金的15%,但未曾告知她相应的债券项目发生风险需要扣除风险金。据她所知,她的其他同事离职后拿到了扣除的风险金。

  05

  “风险金”是关键争议

  显然,案件中的关键争议之一是“风险金”的归属。

  那么,风险金是什么东西?

  据该名员工的表述,按证券公司内部规定,从事特定岗位工作的员工,将每年年终奖金的一部分将以风险金的名义预留至公司,每三年结算一次,直至她日后离职时结算完毕。

  信息显示,该名员工在证券公司处正常工作至2018年9月10日,当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东吴证券提出辞职。

  但2019年5月16日,证券公司向该名员工出具处罚决定书称,以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累计旷工16天,在债券投资管理中未有效执行公司规定,对投资决策依据不充分,投后跟踪管理不到位等为理由,给予开除处分、扣除风险金。

  二审中,对于证券公司扣留风险金后,有无告知该名员工什么情况下不发,该名员工表示:当时没有明确,领导说最晚等到离职时肯定会发的;当时大家对于风险金本身的定义也没有明确,也没有特别明确这笔钱是用来干嘛的。

  而二审中,证券公司主张其公司系依据金融行业惯例与金融行业部门的监管政策和规章而不支付该名员工系争绩效奖金差额。

  06

  要按制度、政策、规章办事

  这个案件的“胜负手”,最终落在证券公司能否找到相应的制度或政策规章来支撑自己的诉求上。

  此前,一审法院认为,证券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制定关于风险金的规章制度以及该规章制度经过职工民主程序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对风险金的定义以及发放条件存在分歧。在此情况下,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而在二审中,证券公司“举证”了更多的规章制度。

  证券公司主张,它系依据金融行业惯例与金融行业部门的监管政策和规章而不支付该名员工系争绩效奖金差额,它提到了多项规定与内控指引等。然而,该名员工一一辩驳。

  二审中,证券公司还补充提供了两份风险金管理办法,其中均规定有以下内容:

  ……“八、凡有以下情况的,公司对部分或全部个人缴纳的风险金有权扣除或暂缓退还:(一)因不当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二)违反公司规定受到经济处罚的。(三)与公司存在未决经济事项的。(四)存在未了结业务项目的。……(六)经领导办公会确定的其他事项”。

  但相关证券公司也承认,上述两份风险金管理办法未经民主程序,未公示,该名员工未签收过。

  该名员工则对上述两份风险金管理办法的真实性持有异议,表示,证券公司多次变更扣除其风险金的法律依据,其从不知悉,也未收到过该两份风险金管理办法,且“项目未了结”与“项目亏损”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即便上述文件真实,相关文件第八条也未就风险金暂缓发放的情形和时间进行细化说明。

  07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最终认为,一则,证券公司主张其公司无需支付该名员工系争绩效奖金差额之依据与证券公司自行制定的《证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关键岗位职务个人风险金管理办法》所载之风险金扣除条件不甚相同;

  二则,证券公司所援引的据以不支付该名员工系争绩效奖金差额之监管政策与规章,就本案情形而言,难以成为证券公司不支付该名员工系争绩效奖金差额主张成立的充足依据;

  三则,证券公司与该名员工对风险金的定义及扣发条件确存在分歧,

  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由证券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有其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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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红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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